证券税制改革交流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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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税制改革交流材料证券税制改革交流材料 内容提要:我国证券税制应按照税负公平原则进行改革,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从现行证券投资所得重复征税,以及目前差异化的征税范围等方面,剖析了我国目前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建议。关键词:税负公平; 证券税制; 重复征税; 资本利得税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一)对证券投资所得重复征税1.对已分配利润重复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20%的
2、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用税后利润进行分红派息时,这部分股息和红利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不会发生重复征税。但是如果这部分利润分配到个人手中,仍会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2.对未分配利润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户上实际做利润(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利润保留形成的
3、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笔利润在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不进行分配,也会存在因利润留存所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课税的可能。(二) 征税范围存在差异在征税对象方面,目前我国仅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税;仅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股票一级市场、基金、债券等的交易行为不征税;仅将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
4、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但对于那些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或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则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些做法显然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二、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建议(一)借鉴国际经验,消除重复征税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司所得税的课征,在形态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独立课税制,以“法人实在说”为理论基础, 认为法人与其股东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且均具有负担税收的能力,故应对其各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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