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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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的立项、审批、签订、审查、监督、履行程序,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永昌路面清扫设备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种销售、广告、仓储、运输、租赁等经济合同。第三条 各地分公司严禁对外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1、总公司市场部是分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2、负责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及解释;3、负责各种经济合同标准格式的起草及修订;4、负责分公司各种合同纠纷案件的咨询及起应
2、诉工作;5、负责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对违反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罚或报请处罚。6、营销系统其他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能,对分公司的合同工作与其职能相关的部分负有管理职责,应明确分公司合同审批权限,加强对分公司合同审查工作,并协助财务管理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分公司各类合同,兼任专职合同管理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市场部及其他业务部门对分公司合同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有:对合同条款和审批权限进行原则性审查;1、公司各类合同的整理、建档和保存;2、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向分公司经理及总公司市场部汇报;3、与财务管理部及其他业务部门的日常
3、联络工作;第六条 合同的审批与签订1、各分公司对外进行销售、采购、广告等商业往来,从事经济活动的,除涉及金额小,可以即时清结的情况外,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及时清结是指合同的协商、订立、履行、终止都在同一时间完成。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七条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必须加盖分公司公章方为有效,未加盖分公司公章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为防止分公司人员违规对外签订合同,避免法律纠纷,分公司财务主管必须给分公司所有往来业务单位发出分公司合同签订申明函(附件),并要求往来单位盖章确认,同时必须妥善保管
4、好该确认函。第八条 直接对外协商、签订合同的分公司人员为合同经办人,合同经办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确认对方有权签署合同,如取得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自己的工作职权,不得越权越职对外签订合同;2、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务必持谨慎态度,不得随意对外签订合同;3、合同签订后,应积极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反馈或咨询相关人员。第八条 合同承办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必须先按如下程序进行合同立项审批:合同承办人填写合同审批表有权审批人逐级审批(如权限在分公司一级,由分公司经理审批即可;如需总部主管领导审批的,需报
5、主管领导审批,传真件有效)合同经办人将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报合同管理员审查盖章合同管理员审查审批情况和合同条款无误后加盖分公司公章(注:各类合同的审批权限以各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准)。第九条 分公司合同管理员必须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不明之处应询问合同承办人或咨询营销财务部法律事务主管。第十条 合同草案经审批后,合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合同草案条款签订正式合同,不得擅自修改,否则视为未经审批擅自签订合同。如合同草案确实需要修改的,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申报审批。第十一条 合同的条款应使用公司统一的标准格式,没有标准格式的可参照对方提供的合同格式或双方协商,但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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