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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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
2、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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