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转让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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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转让程序产权交易招标转让要经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一、招标委托经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的受让方时,产权交易机构会同出让方,根据出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需要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须首先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招标由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组织。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招标人办理委托招标手续,需提交以下文件:(一)产权出让申报书;(二)有关经济行为的批文;(三)出让标的企业的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证件;(四)委托方及出让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五)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六)改制企业作
2、为出让标的企业,招标人应提供改制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七)委托方提供的委托标的无担保、抵押、质押等法律诉讼的承诺函;(八)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制作招标文件产权交易招标转让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对
3、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对招标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三)改制企业作为招标标的企业,招标文件应当附加改制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并提出相应要求。(四)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五)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六)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七)招标转让产权的标底价格应不低于该产权项目净资产评估价值(八)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
4、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九)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三、投标在领取招标文件前,所有投标人须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能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在内的有关文件,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认真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拟受让产权的受让方应在公告标明的时间内,到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受
5、让意向登记表;(二)受让方的承诺函;(三)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明;(四)受让方同意受让的文件或证明;(五)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六)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境外法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合资企业参加投标或共同投标,须经省级以上国资管理机构批准。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6、、盖公章,并密封后送往招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改变交易方式。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且招标代理机构无须承担向投标人解释的义务:(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二)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四)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鉴;(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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