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监事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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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销社监事会章程篇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发表部门:供销总社时间:2008-04-29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
2、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七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
3、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
4、,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第八条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第三章成员社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5、)。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类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
6、活动;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通过决议;(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7、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第十六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第十七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成员社。第十八条成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第十九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
8、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一条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总社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七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总社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总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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