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要点与征管变化的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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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要点与征管变化的提示1一、汇算清缴时限与范围1(一)一般企业2(二)特殊企业2二、2018年度相关税收政策新变化2(一)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汇算时的标准为不高于100万2(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至75%3(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4(四)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4(五)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至500万元5(六)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8%5(七)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结转扣除6(八)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6三、税收管理服务新变化7(一)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取消备案审批制7(二)资产损失
2、税前扣除无需报送相关资料7(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简化8(四)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8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调整事项10(一) 大幅度修订的表单4张10(二)局部调整的表单9张11附: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公式)13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要点与征管变化的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顺利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3、一、汇算清缴时限与范围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在2019年5月31日前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一)一般企业凡在2018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特殊企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计算出的应补(退)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
4、税款分摊方法分别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二、2018年度相关税收政策新变化(一)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汇算时的标准为不高于100万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
5、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注意事项
6、: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变更了小微企业的标准和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其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至75%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
7、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注意事项:(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得行业。(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政策内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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