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市貌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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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篇一: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有关规定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市貌的管理,以创建文明城镇为目标,让广大居民有一个整洁,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力,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的义务,对破坏城镇市容市貌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二章市政管理第一条城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市容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条各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含平房),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第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居民和门市房,四周禁止“三堆”(粪堆、柴
2、堆、垃圾堆),“三乱”(乱倒、乱放、乱摆),占道,占地等现象。第四条局址内的饭店,旅店,商店等经营性场所所产生的垃圾必须按规定按时倾倒在市政环卫队指定的垃圾点或垃圾箱内,并且固体和液体垃圾要分开。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人行道、绿地、广场周边占道占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人行道和绿地内禁止摆放灯箱和牌匾,个体经营户的牌匾平房要钉在屋顶,楼房要挂在一楼以上。第六条在街道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业、车辆清洗、维护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摆放物品。道路两侧的各种护拦、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内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第七条
3、禁止人为踩踏绿化带内的花、草、树木以及在其内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第八条生态林苑,青年园林,驿站公园,广场四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倾倒垃圾,严禁在林内放牧、种地、挖土、取沙、乱砍树木等破坏性行为。第九条小区内居民和门市房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扫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不许粘挂泥沙进入城镇道路。第十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外观要保持完好,车身整洁,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人行道、绿地等处乱停放。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街两侧的树木、电线杆、栅栏等。乱贴、乱涂、乱画及张贴不规范小广告。第十二条严禁破坏街道两侧
4、、广场、小区、绿地等处霓红灯、射灯以及驿站公园的各种石雕、亮化等公益设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拆除公共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严禁破坏和损毁绿化小区及公益场所内的健身器材。第十四条城镇内从事经营性的畜力车外表要整洁,编号要清晰,粪兜要完好,所产生的粪便要倾倒在指定垃圾点或垃圾箱内。第十五条在居民小区、绿化地带、广场、公园等公共场院所严禁散养牲畜、家禽。第三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局址内街道两侧的商业性门市房前每天由市政稽查人员督察,发现制脏、造脏、堆放杂物等现象,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没收堆放物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第十七条沿街居民严禁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乱堆、乱贴、乱画、乱摆及不规范广告牌匾等。若违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临时性和季节性小商小贩必须在市政稽查人员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不准自行设摊占道经营。违犯规定,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没收经营物品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凡经局址内的机动车辆或清运垃圾车,如将其所载物散落在街面或不按指定点倾倒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严禁散养家畜、家禽。违犯规定,第一次给予警
6、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没收家畜、家禽或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局址内的所有畜力车粪兜要完好无损,所产生粪便随意排放到街道或不按指定点倾倒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指定地点,其运输过程中随意散落或不按规定地点倾倒,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随意损坏驿站公园石雕、亮化灯具及建筑设施;损毁小区健身器材、亭阁等绿化设施;私自破坏或改变等公共设施或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
7、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由市政环卫队负责解释篇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主管机关,以及鼓励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采取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用工、制度改革、立法、科研、奖励和逐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尊重他们劳动等的重要措施。总则是制定本条例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则所规定的原则,贯穿、体现在其他各章的规定中,是本条例的总纲。总则中有关规定,贯彻了宪法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是党和国家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8、生工作重要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是长期以来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学习好、贯彻好总则,对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理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十分重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有三:一、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简言之就是城市的容貌。它是一个城市外观面貌的综合反映。市容管理就是对城市容貌的管理。城市容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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