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05-20032005版局部修订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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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公 告告 第 375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1.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11 月 11 日 2 3.1.1 承重结构用材,分为原木、锯材(方木、板材、规格材)和胶合材。用于普通木结构的原木、方木和板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分为目测分级规格材和机械分级规
2、格材,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七级;机械分级规格材强度等级分为八级。3.1.11 当采用目测分级规格材设计轻型木结构构件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 3.1.11 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表 3.1.11 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材质等级 表 3.1.11 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材质等级 项次 主要用途 材质等级 1 c 2 用于结强度、刚度和外观有较高要求的构件 c 3 用于结强度、刚度有较高要求而对外观只有一般要求的构件c 4 用于结强度、刚度有较高要求而对外观无要求的构件 c 5 用于墙骨柱 c 6 c 7 除上述用途外的构件 c 4.2.5 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用树种木材主要特性见本规范附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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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005 20032005 局部 修订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