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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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446号)等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个方面:(
2、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七)超层越界开采;(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
3、有效措施;(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
4、重新取得或(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
5、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的10%的;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
6、规定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4年6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
7、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主要内容和依据:其中: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
8、产能力的范围及运行时间:(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筒直径在2m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二、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三、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依据:(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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