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项目32小时通关之第4篇深度项目管理知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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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篇 深度项目管理知识 第 26 小时 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 26.0 章节考点分析 第 26 小时主要学习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根据考试大纲,本小时主要涉及上午考试中的单项选择类题型,其中知识产权部分分值为 3 分,标准规范部分分值为 34 分。本学时的架构如图 26-1 所示。 图 26-1 架构图 26.1 合同法 【基础知识点】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26 第 小时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 32 小时通关 272 第 26 小时 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2、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3、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
4、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 第 26 小时 273 第 26 小时 外,为新要约。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
5、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6、: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
7、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 32 小时通关 274 第 26 小时 26.2 招投标法 【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
8、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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