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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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规规范体系,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批准的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使用单位管理制度,一、法规规范体系,(一)法律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相关法律:1、刑法第134条、第135条、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安全生产法。3、其他法律。,一、法规规范体系,(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另外,还有一些省、市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一、法规规范体系,(三)行政规章 目前我国以令的形式颁布的与锅炉压力容器相关的行政规章有五个:1.小型和常压热水
2、锅炉安全监察规定(11号令)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号令)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3号令)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46号令)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70号令)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92号令)9.游乐园管理规定(85号令),一、法规规范体系,(四)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有四类:1、安全监察规程类(其主要
3、为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2、技术检验规则类(其主要为具体的检验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结论)3、资格认可规则类(其主要为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可条件、审查程序)4、监督管理办法类(其主要为监督管理的要求和做法),一、法规规范体系,(五)标准国家标准(强制、推荐)、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设计特种设备的国家标准1000多件。,一、法规规范体系,(六)企业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二、安全生产法,(一)经营单位的义务: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安全生产法,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二、安全生产法,5、生
5、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安全生产法,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二、安全生产法,(二)从业人员的权利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6、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安全生产法,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7、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二、安全生产法,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这是一部全面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其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条例共7章91条,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 是条例的总纲。主要规定了条例制订的宗旨、特种设备的定义、调整范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的职权及其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的责任、检验
8、检测机构责任、社会监督等等。第二、三、四、五章,从四个部分,强调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方面的义务,分别规定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和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活动中的义务;规定了使用单位保证安全使用的义务;规定了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的义务;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义务(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现场检查的要求和程序,监察人员及其职权,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有关要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等等)。,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明确了上述四个方面(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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