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资料学校安全工作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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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工作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信阳师范学院 赵东,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与趋势,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学校安全包括两个范畴:一个是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一个是防范校园暴力。核心是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括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解决的问题,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家庭关注度过高,教育观念的变化,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安全问题有扩大的趋势(大中小学有所不同)1998年发生的索赔97万元的学生伤害案件,成为学生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标志。近几年几次重大的学生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
2、关注。,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纪、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当时主要存在的问题:责任不清楚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
3、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学生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200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有关规章产生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的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多数地方被司法机关所认可促进了许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认可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提供了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4、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关于学校伤害事故的规定: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例讨论,2
5、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的羽毛球拍脱手,击中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导致摘除,七级伤残。2003年3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卞某认为应和学校共同赔偿吕某损失。而校方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问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第一讲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与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
6、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界定的标准:时间空间,民事行为能力与学生安全,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到18周岁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对学校安全工作和伤害预防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基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定此后的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根据归责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
7、能适用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确定事故的赔偿数额。关于归责原则,法律上没用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学校、学生及其他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来决定事故责任的归属。,关于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和司法审判中一般适用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又称为衡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所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
8、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应适用何种原则的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上。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实际上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归责。办法起草的过程中,有关专家一致认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确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这样,不仅符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般原则,也可以发挥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效能,起到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作用。,法律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行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及所形成的损害,还要考虑到两者之间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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