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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质量管理的“满意”与“公正”之间的论文众对案件的“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内涵本身存在的原理性冲突,当事人对事件结果公正的不同理解、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导向,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认识和评价。一旦舆情被某种因素引导,社会舆论就容易发展趋向于一种或几种极端的论调,产生“群体极化”现象。其中非理性的部分社会舆情将产生巨大的力量,可能引发“满意”与司法公正的较量。“河北王朝案”就是发生在审判质量管理背景下舆情与司法的一次激烈冲突。因此,应弱化以“满意度”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从而回归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本质。 关键词:满意度;舆情;司法公正;审判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2、文章编号:16731573(12)0135-06 审判质量管理关注“社会公众关注案件”,各省法院纷纷将“公众满意度”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司法为民”理念下,司法案件的公众满意度体现着司法的社会效果。但这本身存在着“公众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这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司法改革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河北保定王朝案”正是发生在这样的时期和背景下。公众对案件的了解和倾向,很大程度上是被媒体和其他因素所主导,“公众满意度”包含着受众群体的许多非理性反应。如何正视“公众满意度”?首先应当回归到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本质上来思考这个问题。 一、“审判管理”背景下舆情与司法的较量 审判管理强调对
3、“社会公众关注事件”的重视。2009年2月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研究建立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加大对社会公众关注案件的评查力度。 “公众满意度”是作为审判管理中案件质量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审判效果10项指标,包括了公众满意度,以此反映案件审判是否取得良好法律与社会效果,
4、并列举了评估公众满意度的方法。如同一场运动,各省法院的审判质量管理纷纷围绕“公众满意度”展开。审判管理中,法院将“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纳入管理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二、“满意”与“司法公正”的原理性冲突 在“司法为民”的理念下,“民众满意度”成为案件审判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原理上考量,“满意”与“司法公正”并不是全然一致的。何能笼统地以当事人“满意度”来衡量刑事司法案件的质量? (一)当事人的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一致与背离 实践中确实存在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判断失当,或对法律条文理解不确切而造成司法不公正的可能,这是影响公众对案件满意度的一个因素。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则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评
5、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往往是以自身利益诉求为出发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的裁决结果是否符合其权益请求,特别是当双方的利益激烈冲突时,判决结果很容易使一方甚至是双方陷入“不公正”的主观认定中。 民事案件中,法院本着“公平”原则,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均衡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这种意义上讲,民事案件可能找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最佳平衡点,让双方满意。 行政法律关系中,在“合理行政”原则的指引下,遵循比例原则使得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小;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使相同相似情况下相对人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因此,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
6、对人利益时,某种意义上来讲,行政案件的质量和结果也可以以相对人的满意度来衡量。 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也包个人利益。定罪量刑、惩罚犯罪本不是以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为目的。即使现行刑事审判存在“诉辩交易”的模式和尝试,但仅限于个别轻微刑事案件,不影响作为整体的刑法的原则。被告人对定罪量刑不满意、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的启动和判决也不是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利益平衡或是满意度为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在这三类案件中,从原理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刑事 域更容易引发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对案件审判结果的“不满意”,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不满意”与“公正”的冲突最为明显。 河北
7、保定王朝案正是触碰到了刑事案件这一敏感地带,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二)“群体极化”当事人“满意度”转向社会公众 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舆情冲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来自被告人的立场与来自被害人的立场的舆情冲突。以药家鑫案件为例,如此尖锐的、冲突的社会舆论主要来自两种声音:一种言论是关怀药家鑫,如李玫瑾教授“钢琴强迫杀人法”言论、“师妹”李颖发帖力挺药家鑫、律师出示的“十三张奖状”;另一种言论则是主张惩罚犯罪,同情被害人张妙。 另一类是来自司法立场与来自被告人的立场的舆情冲突。以王朝案为例,社会舆论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是以王朝及王朝母亲质疑案件的疑点,疾呼判决的种种不公正,希望重审改判;一种是来自官
8、方的对案件的重新审视,根据司法程序重审最后维持了判决,但其间新闻发布的重点在于发现当前警察职业化中的问题。 每一种言论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在于其唤起了受众者与之相同的内心感受,使得每一种观点都拥有支持者。刑事案件当事人原本已存在的冲突、对立的主观倾向,通过群体作用得到强化,从而变得更加激进,使一种论点或态度在社会舆情中达到支配性水平,最终使不同的意见和态度走向两极,支持一方的倾向更加强化,而反对一方的情绪也更加强化。王朝案中,加速群体极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还在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和倾向因先前“我爸是李刚”产生的连环效应。“李刚效应”直接导致社会群体对“王朝案”中公安机关的司法行为产生了怀疑,
9、加速了群体极化,强化了公众舆论朝着不满和质疑司法机关的方向发展。 媒体报道、评论刑事案件最终的趋势就是站在一方角度受害者、被告人或是司法机关的角度对新闻进行采写。传播学的研究支持了以下结论:传媒通过有选择性地强化或弱化现有倾向或大众文化中的某些元素,从而能够有效地影响舆论。1(p208)媒体的评论更加助推了社会舆情的极化。“群体极化”是网络舆情中非理性的因素。司法案件中,舆情的“群体极化”倾向最初由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立场冲突引起,很大程度上由媒体推动,从而带动了整个网络的、社会的舆情冲突。 (三)媒体正义与司法公正的一致与冲突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涉及两种基本的价值,即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在设想的理
10、想状态中,公众、媒体、司法系统的关系应当是和谐的:公众有着自身的价值观、主张和对事物的理解,公众不是等待媒体宣传来填充内容的空物;记者与受众之间形成了某种出自本能的默契记者认同于受众,从受众角度来体验生活;媒体参与报道司法活动时,他们的立场以及他们维护的“公正”价值,是“媒体从业者已经被整合到社会的共识中,他们不自觉地反映出来的是社会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1(p170)。 但媒体正义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不一致的。马克思提出媒体报道不能违背的最低限度的公正:n fairness,即“一般的公正”(也被译作“共同的公正”),即在报道新的事实、新的争议时,报刊所能保持的形式上的公正。2(p137-140
11、)媒体恪守“一般的公正”,主要就是客观报道原则,媒体的话语立场在于道德性,基于社会正义感对事件进行报道、评论。这种抽象的“一般的公正”是司法正义中的最高标准还是最低准则?笔者认为,可能最接近于司法中“实体正义”的范畴,是一种最高标准。但实体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司法正义注重通过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司法活动中程序正义使得司法审判的全过程,从事实认定、程序经过、法律适用、裁判、判决理由的说明到证据的合法性、回避制度等都要遵循严格的规则这些都难以通过媒体报道或是案件发布全然展示出来的。上,司法与媒体的活动规则是冲突的。司法的特征是被动的、判断的、程序性、中立性、终极性,而相反,媒体
12、具有主动性、进攻性、求新求异性。3(p298)司法在于解决纠纷,而媒体追求轰动性,关注的重点在于案件中离奇的、新奇的细节花絮。因此,从媒体的关注点来表述案件,并不能展现司法审查的全部内容。同样的纠纷事实,通过媒体和通过法官会产生截然不同表述和效果。因此,需要思考媒体监督司法权过程中的限度问题。 三、 是谁在主导舆情公众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背离 市场竞争的体制内,媒体很大程度上充当着公众的“代言人”,回应了公众的愿望、需求和观点,却又同时主导着公众对案件认识和情感倾向。反映在司法案件中,媒体既沟通了法院与公众,同时又主导着公众对司法案件的“满意度”。 2011年3月28日新京报和东方早报分别对王朝
13、案进行报道。新京报刊登的新闻题为抢劫案因存疑点被发回重审,疑犯自称遭李刚逼供,列出了案件的多项疑点;东方早报刊登的新闻题为河北青年坚称李刚栽赃,陷害致其获罪入狱。两则新闻都是以王朝受陷害为角度进行采写的,“李刚”、“刑讯逼供”、“官商勾结”、“阴谋陷害”等极具煽动性的词汇抓住了人们的眼球,直接引发了公众对案件本身的质疑,当日舆情爆发。2011年4月3日,保定日报发出不同的声音河北保定回应疑犯自称遭李刚逼供案,以河北省保定市司法部门为角度,表示将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审理。直至2011年9月王朝案开庭重审,9月10日法制日报以河北王朝涉嫌抢劫一案庭审详情披露为题,首次以司法部门的官方报道形式出现的、对
14、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9月12日,人民网整理发布王朝案凸显警察职业化之失。12月16日终审判决,新浪网转载新京报的文章河北保定王朝抢劫案终审后其母提起申诉,主要公布终审判决的结果。 王朝案舆情的发展如下(见表1): 公众被媒体主导,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来自官方的信息量和来自媒体的信息量的对比。纵览王朝案的网络舆情导向,司法部门的回应和案件信息发布被淹没在媒体的质疑声和群众对案件的口诛笔伐中。媒体对案件进行审前报道和自由评论,使得舆情聚集、发展到某种程度,甚至可能会引发政治的介入,这完全可能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干扰。 宏观地说,新闻监督司法活动的限度,应限制在不与司法独立相抗衡:媒体报道应以不影响司
15、法结果为标准,不能造成“媒体审判”。但事实上,仅仅宏观地、抽象地规定“媒体不能影响司法独立”是远远不够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不是应当适时地发布报道案件信息以应对舆情?这为司法部门的传媒应对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将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 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引导公众舆论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网络水军”。传播大众化的时代,言论进入网络、传播扩散变得容易、迅速,网络水军应运而生他们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作为舆情的助推器,使得网络舆情真假难辨,到底有多少代表的是真正的公众的舆论?当“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网络舆情”被这些推手所利用,社会舆情、公众满意度可能会变成与司法抗衡的工具。 四、“传播法制化”视域下“公众满意度”的归路 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两种同等重要的价值。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舆论监督,已被视为理所当然。舆论监督的正当性源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则是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发生作用的客观结果。4舆论监督是一种及时的、迅速的监督,但我国当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立法来规范新闻传播和新闻监督。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