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然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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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及其大型储运设施、处理终端等
2、发生的下列事故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省辖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省辖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全生产
3、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平时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发生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进行自救,与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救援相结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提高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职责 2.1
4、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安徽省境内陆上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综合协调处、事故信息统计室、监管一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接收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指示,传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向省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市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协调应急处置
5、相关事务;本局处置事故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综合协调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3)事故信息统计室:负责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送事故信息,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监管一处: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单位信息。 (5)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提拱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通讯方式等信息。 2.2 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省天然气救援指挥
6、部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履行事故处置相关职责。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比照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3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协助现场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 (2)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 (3)为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警预防行动和信息报告 3.1 事故信息监控和报告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制定监控方案和程
7、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的事故信息,要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省辖市政府接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政府。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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