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饶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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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饶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为有效处置我县境内发生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露天采石、采土、采砂场,发生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一、监管与预报(一)监管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乡(镇)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监管信息员,各非煤矿山企业设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报告员,形成县、
2、乡、企业三级监管网络。监管机构应按监管任务及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监管报告。(二)监管范围和种类1、监管范围:凡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的单位。2、监管种类: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露天采石、采土、采砂发生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三)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监督,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监管,抽查数量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报告员负责所在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四)监管结果处理和预报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对有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分析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3、及时上报预测报告。对监管的过程逐一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二、应急处理工作程序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做出反映,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实施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快报制度要求的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时,都应立即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二)灾情确认分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灾情按其程度分为三个等级:1、重、特大型:一次性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大型: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9人以下(含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
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3、中、小型: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三)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重、特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后,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2、大型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判断事故类型、受灾程度等,组织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3、中、小型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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