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及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与镇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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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及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与镇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范文镇2021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及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稿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x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依照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2、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利用2年时间,完成x镇土地管理辖区内所有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的确认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发证工作。二、主要内容(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本着能直接确权登记到村民组,则直接发放到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焕发到组的原则,具体按以下办法实行: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在县政府90年
3、代中后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基础上,参照县内撤并乡镇、村有关文件资料,依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辖区行政村内的(含乡镇、村集体、村民小组)土地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收回原集体土地所有证,重新登记发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2、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在村委会名称后加注村民小组名称,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组。3、土地权属为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
4、所证颁发给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号。(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申请登记在进一步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的基础上,按照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以及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按法律程序,对已形成宅基地的,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要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经批准和实地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三、土地初始登记根据x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户院墙外的生产性附属用
5、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的老宅基地,未进行土地登记,且至今未扩大宅基地面积,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有关权属来源资料的,可根据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村民组的名义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县国土局审批后,按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期间取得的宅基地,可以凭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发证。超过批准面积的或未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且
6、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已按当时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处理过的,凭相关处理依据和查处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0日(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期间,农村村民建房取得的宅基地,占用非耕地的,凭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或非耕地建房许可证登记发证;占用耕地的,凭县政府批准文件或使用耕地建房准建证,进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超过批准面积或未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且县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按有关政策依法处理过的,凭处理依据进行登记发证。对超过批准面积,且未经依法处理的,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
7、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登记。(4)1999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使用的宅基地,未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凭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准建证,进行登记发证,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对已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且未经翻建、改建、扩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原土地证书作为本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在本次批准土地登记时予以注销。四、变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1)已获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在本次调查中使用权人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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