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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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地边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加强突发事件的那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特种设备支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
2、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运行过程小,因人为过火造成的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不适用于破坏性事件)。 第四条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组织施行。 第五条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小组,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家科、区质量七卜量检测中心作为事政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机构。人员山区分局分管领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余杭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事故报告及联系电话:8622934。 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事故应急小组联系电话:86221850。 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事故
3、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技监余杭分局。技监余杭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尽快上报。 2、移动式设各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必须立即向出事地点的当地政府和余杭分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逐级上报。3、重大以上事故应请求当地政府启动本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l)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时间3)事故发生地点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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