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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大纲要求: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本讲要点:1、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2、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内容讲解: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1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注
2、: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引自“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立法有两层含义,广义的立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义。如经济立法特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安全生产立法亦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
3、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比重增加。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
4、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
5、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存在着5个突出问题: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三是安全投人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
6、、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五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7、、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人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
8、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
9、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
10、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
11、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
12、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
13、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如: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B11652-1989) 、GB14161-1993 矿山安全标志、GB 6
14、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如:AQ 1071-2009煤矿用非金属瓦斯输送管材安全技术条件、AQ 1072-2009瓦斯管道输送水封阻火泄爆装置技术条件、AQ/T 9005-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
15、产问题,有的侧重或者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与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十分丰富。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法律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