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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5月27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2日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2.3 现场指挥机构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3.3
2、 信息报告与通报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响应措施4.3 响应终止5 后期工作5.1 损害评估5.2 事件调查5.3 善后处置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与资金保障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4 技术保障7 奖励与责任追究7.1 奖励7.2 责任追究8 附则8.1 预案管理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3、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
4、污染事件。省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福建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1.4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5、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2组织指挥体系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2.1.1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省政府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省环保厅建议,或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省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下设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对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提出请求,或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国家
6、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省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2.1.2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2)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3)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7、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4)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省政府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5)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6)加强与毗邻省(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7)组织建立和管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8)办理和督促落实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2.2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跨设区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
8、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2.3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监测和风险分析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
9、监测,并加强对省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已经签订了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2预警3.2.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
10、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3.2.2预警信息处理省环保厅通过省有关部门,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省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环
11、保厅负责。(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安监局负责。(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公安厅负责。(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水利厅和省住建厅负责。(5)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福建海事局负责。(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国土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负责。3.2.3预警信息发布省环保厅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
12、环境事件时,及时向省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省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发布省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1)通过省委宣传部联系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信息;(2)省环保厅门户网站();(3)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4)省广播影视集团交通频道(FM100.7)。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13、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2.4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