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限理性理论看检委会决策机制的完善有限理性决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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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有限理性理论看检委会决策机制的完善有限理性决策 检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决策机制是检察体制的中枢系统,也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的关键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委员会制度先后经历了从检察长担任检察委员会主席、到检察长领导检察委员会、再到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重大转变,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决策机制,具有其历史合理性。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完善决策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修改、制定了不少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到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到检委会议题标准,检委会决策机制在提高决策质量和议事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但应当清醒认识到。检委会决策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制约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转型期检察机关面临更加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检察机关的外部执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完善检委会决策机制对于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的重要性,这既是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一、引入有限理性理论的动因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直接决定检察机关应当是理性、正义的化身,因此,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它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在完全理性的理想模型下完成。但
3、实际上。“应当”是理想层面的一回事,“能否”却是现实层面的另一回事,而且是更加值得关注的层面,也是发扬实事求是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理性、正义的检察决策权需要检察人员操作才能得以实现,只有承认驾驭检委会决策的检察人员的局限性、有限性,才能在制度上作出相应到位的调整,依靠制度制约而不是寄望于对检察人员完美品位的依赖。在这种背景下,在检委会决策中引入有限理性理论显得水到渠成。西方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可以做出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197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修正了这一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概念。“有限理性的基本思想是:现实生活中作为管理者或决策者的人是介于完全
4、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的管理人。他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往往是多元的,不仅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且处于变动之中乃至彼此矛盾状态:管理人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无法按照充分理性的模式去行为,即人们没有能力同时考虑所面临的所有选择,无法总是在决策中实现效率最大化。人们试图按照理性去行动。但是由于理性本身是有限的,人们只能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行为,因而人们进行选择的原则往往不是最大化,而是满意。”西蒙教授从生理学及心理学层面对“管理人”的局限进行了科学而精细的分析,他认为,有关决策的合理性理论必须考虑人的基本生理限制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认知限制、动机限制及其相互影响的限制。从而所探讨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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