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质量监测调查调研论文报告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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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通领域质量监测调查调研论文报告汇报 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这项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这既是一份权力,更是一份责任,如何在执法实践中认真把握好、履行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恪尽职守,不辱使命,现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作如下思考。 一、当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易出现的问题 (一)基层监管力量薄弱。1.基层工商所人员较少,事务性工
2、作多,而监管的范围广、辖区内主体数量庞大,难以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上投入足够的精力,即使进行监管也只能够对重点经营户和重点商品实行重点监管。2.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不高,执法骨干缺乏,难以适应高层次、深领域监管的需要。3.工作方式方法缺乏创新,还习惯于老一套做法。 (二)监测经费保障不到位。1.流通领域商品种类繁多,价值高低不一,开展商品监测工作一方面要购买样品,一方面还要支付各类数目不等、甚至昂贵的检测费,监测成本较高,流通领域商品监测经费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个别条件好一点地方以检测食品的名义申请地方政府拨付了部分经费,但审批环节复杂周转时间长。流通领域商品监测涉及千家万
3、户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但经费的不足,掣肘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2.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目前识别商品质量及假冒伪劣商品,基本上还是依靠眼看、鼻闻、手摸,借助积累的经验从简单的表面去观察、去识别,这与当前形式发展要求相差甚远。目前,由于经费不足的困扰,一些日常快速检测的仪器设备难以配发到一线基层,虽然监测数据不能作为定性依据,但可减少监测的盲目性,提高针对性。 (三)商品监测主体不合法。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在开展监测工作之前,必须制
4、定监测计划报省工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经批准,没有取得监测主体资格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监测工作。在现实执法中,一些单位根本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一监测程序,监测工作无计划性、无工作方案,只为办案而监测,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单位监测计划虽经省局批准,但在实施监测中却随意改变监测商品品种;有的单位没有落实好内部职责分工,局机关职能科室之间交叉执法、重复检查依然存在,职责界定不清、“执法争利”导致在流通领域商品监测中屡次出现重复抽检现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工商机关的形象;另外有的单位流通领域商品监管行政不作为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责任追究力度不
5、够。 (四)超越职权监测商品。1.是工商机关只能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不能在生产领域进行监测。2.对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应当属于其他有权机关管辖的商品质量监测,不得越权监测。如药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棉花、食盐等根据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盐业条例的规定应由药品监督、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盐业等部门依法进行质量监管。3.对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不及时进行移交。 (五)监测商品种类单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点监测的商品: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6、全的商品;二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三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四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可监测的商品种类多、范围广,而在现实执法中大多监测的商品只局限于食品、化肥,即使是食品、化肥涉及的种类也不是很多的。而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电子电器、服装鞋类、家居装饰、办公用品、皮具箱包、珠宝首饰、建材类等商品几乎很少涉及,更不用说敢于向国际知名品牌商品“叫板”,大胆开展监测,公开实施处罚了。如果监测的商品种类、领域狭窄,一方面是监管不到位,易发生渎职失职现象,被问责;另一方
7、面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性、严肃性将受到挑战,难以真正树立起来。 (六)样品提取流程不规范。样品提取是监测的关键环节,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提样程序和科学的提样方法提取检验样品,否则就影响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样品提取存在以下不规范现象:1.在提样现场,执法人员不出示监测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造成被监测人不配合,影响监测工作开展。2.有的单位在监测中没有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参加,有的在被监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抽样检测。3.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却要求被监测人无偿提供,且超过规定数量索取样品。4.提取样品时切忌粗心大意,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否则检验结果就失去判定根据。5.
8、样品不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否则检验结果失去准确性、公正性,直接影响对整批商品质量的判定。当前,当事人对工商机关抽检提出异议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样品的代表性。如监测化肥未按照四分法对角取样,液体样品不事先摇匀后再取样。6.证据固定工作没有做到位。在提取样品的同时,因对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帐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没有认真记录在案,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后,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因无证据致使案件无法结案。 (七)监测结果送达程序违法。1.监测结束后承检单位没有将“不合格结果确认送达书”及检验报告一并邮寄或送达生产厂家,特别是被检样品属假冒产品,不经产品标称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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