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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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这是我国宪法赋子的历史使命,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职责。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针对社会各界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中央政法委试图通过赋予和强化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等手段来解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司法腐败等问题。2005年,中共中央中发(2005) 15号文件规定:“各级党委、纪委、政法委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明确政
2、法部门执法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推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党中央的这一决定提高了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利于解决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中随意性大、可操作性不强、机构保障不够完善等问题,因此,提高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认真分析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现状,研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成为必要,且势在必行。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有的学者认为,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机关
3、“联合办公”、“协调定案”(主要是对疑难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可能真正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以后废除这种做法,因为其违背了诉讼原理,且直接与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相抵触。有的学者认为,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并认为这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司法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司法机关是极难做到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地方党委的命令的。而且政法委员会主要是由公、检、法、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联合体,本应独立行使的审判和检察权等在政法委的统
4、一协调下,往往变成司法机关的“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并在实践中多强调“互相配合”,较少重视“互相制约”。在现有体制下,司法权往往屈从于地方权威势力,司法独立无法做到,司法公正就很难保证。还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运用,逻辑的推理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并非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方面的申诉状中就可以判断是非曲直的。对案件的是非要专业人员依照一套严谨的诉讼程序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把本来属于司法的权力分割到地方党委包括党委政法委或其他部门手中,要实现法治是不可能的。地方领导对案件定调了和阅批案件的做法是司法权被分割的典型表现。笔者认为
5、,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尽管上述观点都是有一定道理,而且是极有高度的,但是从当前看,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和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在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选择上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三种:一为“本土化方案”,二为“西方法方案”,三是“中庸主义方案”。笔者认为,“中庸主义方案”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这个问题时,既要看到“政法委体制”有
6、干预司法的嫌疑,同时也要看到其主要还有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实际。扬长避短才是我们的正确选择。笔者认为,抓政法队伍建设主要靠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从国外经验看,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是体制和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借口坚持党的领导而随意干预司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该从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借口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一味地排斥包括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在内的司法制约。如果那样的话,在现有条件下,司法腐败必然会更加严重。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执法监督还存在认识
7、上的误区。少数部门领导对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和监督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领会不深,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少数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受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理念的影响,把执法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执法活动对立起来,尤其是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时,他们以反对干预等借日,对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不配合或消极应付。二是执法监督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表现在监督中的随意性较大。近些年来,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以及地方各级政法委虽然出台了执法监督的某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从宏观而提出了指导意见,缺乏具体的程序操作。三是部分从事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能很好地适应执法监督工作的需
8、要。执法活动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执法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而现有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中熟悉法律、具有执法实践经验与能力的人员所占比例很小,而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与执法相关的社会问题总是难以准确把握,更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正确履行好执法监督职责。四是执法监督缺乏规范有序、科学可行的考核机制。现有的执法监督体系,普遍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执法监督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三重三轻”:一是重个案监督,轻宏观监管。二是重执法的社会效果,轻执法的法律效果。三是重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约束,轻对执法活动的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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