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论文课题调研报告理论研讨监察指定管辖疑难问题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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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82020年论文课题调研报告监察指定管辖疑难问题辨析监察指定管辖制度,即基于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管辖机关的制度,是对监察管辖一般原则的补充,以便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便捷地办理。通过两年实践运行,其所适用的情形逐渐类型化,发挥着统筹办案力量、排除办案阻力、破解查处困境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存在一种倾向,即习惯于将指定管辖作为管辖疑难复杂问题的简单化处理路径,从而造成实务中指定管辖误用。因此,有必要对指定管辖与相关特殊管辖作一甄别辨析,便于实践中精准把握运用。指定管辖和协商管辖的界分问题对于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本应
2、优先通过协商管辖,交由工作地的地方监委办理,但实践中,多数是通过指定管辖交给地方监委办理。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地方监委本身具有属地管辖权之要素,却通过指定管辖获得管辖权,不符合指定管辖的法理,属于指定管辖的误用;二是指定管辖越位代替协商管辖,容易架空协商管辖机制,导致事事都依赖于上级监委的指令,运作趋于行政化。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管辖。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其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的,应当及时同其工作所在地有关监察机关协商决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中央纪委国家
3、监委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协作配合工作的有关文件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工作地点或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厅局级(含相当于厅局级的公职人员)以下公职人员中,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组(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一般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管辖,经与省级纪委监委协商,也可以由地方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可见,协商管辖实质是监察法定管辖的有机组成部分,协商管辖中属人管辖为主,主管部门为主,属地管辖为辅,但也注意发挥地方监委的能动性和优势。在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的位序上,应当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双重管理
4、干部等类型公职人员的管辖权归属问题,应优先通过协商管辖确定管辖权,协商不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才需要提请指定管辖。另一方面,对于非工作地点的地方监委,即便属于职务犯罪发生地的地方监委,也需通过指定管辖来获得监察管辖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某法官(处级)在J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涉嫌受贿,由于其现在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因此J市监委并无管辖权,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提请国家监委指定管辖后其才具有管辖权。指定管辖案件中涉案人员管辖问题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也即,对涉案人员可以立案及采取留置措施,因此,涉案人员也存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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