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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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管理办法二0一八年一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第三章 招标第四章 投标第五章 开标、评标第六章 定标第七章 招标的审计第八章 奖惩规定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管理,保护集团公司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达到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就整个集团的招标管理机构,招标的立项及实施过程(招标方案的设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审批)、审计、奖惩等复写人寿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集团、地区公司、项目公司及其合作控股公司必须遵守本办法。第
2、二章招标管理机构第四条集团总部设立招标中心,负责集团各地区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标中心下设商务组和技术组,分别负责商务与技术工作。商务组日常工作由招标中心主任及商务副主任负责,受集团财务副总裁直接领导技术组日常工作由招标中心技术副主任负责,受集团工程副总裁直接领导。第五条各地区公司设立招标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技术协调组,分别在招标中心商务组和技术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公司所有生产经营范围内的招标管理工作。地区招标分中心高商务副主任与技术助理各一名,经管线副总裁批准,由招标中心委派;其他成员人事调配、业务管理由招标中心负责,行政管理由地区公司负责。技术协调组的成员由地区公司技术部门的专业人
3、员临时组成。第三章招标第六条基本规定1、集团公司、地区公司及属下的项目公司所有生产经营范围内、总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工程管理办法执行)。2、特急或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议标。总金额10万-100万元项目须经地区公司管线副总经理批准;10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集团招标中心或主管副总裁批准。3、凡招标活动只能在招标部门进行,属下公司或部门无权进行招标。4、招标项目分为全国集中招标、地区集中招标、单项招标三类;全国集中招标由招标中心组织。第七条招标计划与立项1、年度招标计划:招标部门应在每年底根据
4、生产单位上报的招标计划汇编第二年的招标计划;年度招标计划的编制应尽量安排地区、全国集中招标。2、月度招标计划落实书:招标部门根据年度招标计划的当月任务及所在地区公司当月生产调度会责任书补充调整当月招标计划,每月30日前编制月度招标计划落实书。3、计划外招标立项:未列入招标计划而又必须安排招标的项目,须报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立项时间应满足项目招标、供货(或施工)所需合理时间,最迟不得迟于开工或排产前50天。第八条招标技术方案1、所有招标项目应有完整、适用的招标技术方案;2、招标技术方案最迟在招标工作开始前三天提供给招标部门;3、招标技术方案须经招标部门技术负责人与管线主管领导审定。第九条标底的编制
5、1、招标工作开始前,招标部门应向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向庆祝会公开征集投标单位;2、直接参与招标的技术人员与主管领导原则上不得推荐投标单位;3、凡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4、投标单位资质审查由招标部门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参加。第十条投标单位资质审查1、招标工作开始前,招标部门应向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单位;2、直接参与招标的技术人员与主管领导原则上不得推荐投标单位;3、凡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4、投标单位资质审查由招标部门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参加。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项目应有详细的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组织编制;3、招标
6、说明书、合同范本必须采用集团公司标准范本;4、招标文件原则上应进行会审,超出标准范本的内容应进行备注。第十二条发标1、招标部门在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审查表经会签修改完毕后,方可组织发标;2、投标单位在领取标书时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图纸资料费;3、投标保证金和图纸资料费由财务部收取,专款专用。第十三条招标答疑1、原则上所有招标项目在发标后应召开招标答疑会;2、招标答疑会由招标部门组织,所有投标单位都应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答疑;3、答疑会纪要应向所有投标单位提供。第四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单位考察1、原则上氖投标单位均应经过实地考察;2、招标考察原则上应在标书发放后及经济标开标前进行;3、
7、如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考察有困难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先进行经济标评标,确定准中标单位后再进行重点考察;4、对所有单位的考察都应有考察报告(考查不合格或未安排考察的单位,要详细说明原因),经主管领导审批;5、相关技术部门必须服从招标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考察;6、考察费用原则上由招标部门承担。第十五条考察纪律1、考察应客观、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袒;2、考察报告及所需资料应亲自收集、整理,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填写;3、考察过程(及前后)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的宴请及执行娱乐,不得索取、收受被考察单位的钱财、礼物;4、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向被考察单位透露考察结论。第十六条截标1、所有投标人均应在截标时间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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