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制度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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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格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下属公司招标行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服务和原材料质量,降低工程、服务和原材料成本,保障公司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招标活动,适用本制度。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物资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制度。各下属公司进行的招标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招标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公司招标实行“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分离”原则,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评标人员、确定中标的人员、监督人员职责相
2、互分离,即: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和监督,评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定标和监督,确定中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监督,监督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定标。 第五条 公司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批准招标计划; 2、批准招标邀请投标人名单; 3、审查评标报告并定标; 4、核准有关招标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作为招标归口管理及日常事务常设机构,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3、指导下属公司招标工作。其职责为: 1. 拟订、完善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细则; 2. 向招标领导小组上报招标计划和邀请厂商名单; 3. 拟订招标方案,组织并提交招标文件,筹备招标会议; 4. 组织开标会并负责记录; 5. 为评标会议服务,对发标及中标结果予以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和通知; 6. 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7. 负责招标文件档案管理; 8. 监督和检查各下属公司招标、评标规定执行情况,负责处理 不按公司制度进行招投标的行为; 9. 定期对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九条 公司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由监事会人员组成,对公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
4、得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时,应提交监督意见或公证书。 第三章 招标组织、流程管理 第十条 招标准备阶段,企业发展部提名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组建招标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的,可不分设资格预审小组,资格预审工作由企业发展部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保密。第十一条 招标资格预审小组由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在公开招标时,如果需要,招标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邀请招
5、标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推荐入围拟邀请投 标人,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部应按专业类别依法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实现专家库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为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公司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下列方式组成: 1. 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名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组建评标委员会。 2.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
6、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企业发展部会同监督小组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十六条 招标监督小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履职的,或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招标领导小组建议取消其评标成员资格。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 1. 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监督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评标工作的。资格预审小组和
7、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提出的预审和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招标基本流程:由招标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核准的同投资计划或经营计划提出招标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原因等)报企业发展部报招标领导小组企业发展部着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具体流程由企业发展部 另行拟订并报公司批准施行。 第四章 招标、竞争性谈判的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大修技改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1. 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200
8、 万元以上的; 2. 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 3. 建设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 万元以上 5. 大件运输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0 万元以上的; 6.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 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零星固定资产等其他设备材料采购; 7. 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 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 第二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1.应急项目; 2. 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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