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订修订内容解读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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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2021修订)修订)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2021修订)修订)全文全文-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2021年9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一次委员长会议
2、,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审计法修正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后的审计法。修订历史修订历史10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本次审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3、,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社会经济措施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制定于1994年,2006年作了第一次修正,本次是第二次修正。此次审计法修改,全面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对于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背景修订背景新法主要作出五方面修改。一是加强党
4、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二是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三是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本次修改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的基础上,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四是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为
5、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强化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构建日臻完善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五是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本次修改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制定于1994年,2006年作了第一次修正,本次是第二次修正。主要修改内容主要修改内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
6、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
7、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
8、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八、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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