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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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2021修正)修正)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2021修正)修正)全文全文-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将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2、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日期】2021-04-02【实施日期】2021-06-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修改变更】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01总则总则02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
3、安全义务0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04法律法律责责任任05附附则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
4、工作。第三条第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五条第五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第六条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七条网网 络络 食食
5、品品 安安 全全 义义 务务第二章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第八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6、。第九条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第十条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
7、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
8、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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