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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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区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精品文档,仅供参考PERSONAL 全区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全区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国家及本省、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
2、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九)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十)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十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二)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
3、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举办者 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党建工作要求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凡有x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x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
5、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五、名称 (一)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
6、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四)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沿用。 六、章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
7、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办学出资 (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举办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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