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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电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在电信重组和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施情况基础上,对电信网络建设方式的进一步推进和创新,是减
2、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的关键措施,是保持和促进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必要手段,是提升电信行业竞争水平、实现电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第二条 工作原则重庆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鼓励置换、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三条 组织机构(一)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同)联合组织成立重庆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共建共享领导小组),由管局局长任共建共
3、享领导小组组长、管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分管领导和管局网络管理处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统筹部署我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以下简称共建共享办公室),共建共享办公室设在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网络管理处处长任共建共享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网络管理处相关人员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牵头部门负责人。共建共享办公室根据共建共享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具体组织开展我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三)我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设立市级和区县级两级共建共享工
4、作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企业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第四条 支撑机构(一)成立重庆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争议论证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不少于20人,专家库成员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构成,负责对重庆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争议进行论证。(二)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重庆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争议进行评估。第五条 工作范围及要求(一)已有铁塔、杆路、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必须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二)新建铁塔、杆路、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必须共建,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三)交通节点及线路、公众场所、学校及政府机构、名胜风景区为重点共
5、建共享区域。(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信基础设施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电信基础设施。本实施细则所称铁塔是指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配套设施且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不包括桅杆、抱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本实施细则所称其他基站设施是指除上款所述铁塔外的其他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本实施细则所称传输线路是指管道、光
6、缆。本实施细则所称聚居区是指主城区、区县城区、工业园区及开发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本实施细则所称非聚居区是指除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第六条 协议签定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在集团公司签署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签定重庆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协议。协议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重庆市共建共享办公室备案。第二章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第七条 共建工作原则(一)共建工作原则上遵循“发起方主持并协调项目建设,参与方积极配合”。(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实施地域内相同性质项目在发起方提出需求调查时
7、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未参与方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且3年内产权方可拒绝其提出的共享要求。第八条 共建工作流程(一)发起方在确认基础资源需求地域内无与需求项目性质相同的基础设施后,项目立项前应向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出关于征求XX项目共建共享意见的函(具体格式见附表一)。(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收到关于征求XX项目共建共享意见的函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联合共建需求,并填写回执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起方。(三)发起方确认项目共建范围及共建规模后组织参与方确定建设方案。由发起方按相关规定确认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发起方组织设计及投资预算编制,参与方共同审定设计及投资预
8、算。勘察设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发起方将正式设计文本送达各参与方,自设计文本送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由发起方召集参与方对设计文本进行技术会审。(五)发起方组织参与方对共建项目投资进行划分,明确各参建方概算投资额。各参建方分别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任一参建方在工程建设中若出现工程变动须书面通知各参建方,发起方应自收到调整通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参建方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后,由发起方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设计、监理以及施工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需求变更方承担。(六)发起方组织施工方进场施工,并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管控。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由发起方负责管理,发起方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9、进行协调。(七)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发起方组织参与方组成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起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共建共享办公室进行备案(备案表见附表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发起方是指首先提出建设项目需求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参与方是指接受发起方的建设项目并参与建设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第九条 共建项目费用管理规定(一)在共建项目中,为保证投资的公平公正,预算采用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8版本)进行编制。(二) 设计费用的取费标准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年10号)为基数经协商后确定;监理费用取费标准基数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10、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为准,经协商后确定。(三)工程竣工后由发起方组织、参与方共同审定项目结算费用。(四)共建项目投资由各参建方按以下原则进行分摊:1、铁塔项目的投资分摊原则:铁塔自身根据各参建方按平台数量比例对铁塔投资进行分摊;基站房屋根据各参建方拟建机房的面积,按面积比例对房屋投资进行分摊;外市电引入根据各参建方拟建基站终期设备用电负荷,按用电负荷比例对该项投资进行划分。其公共部分的消防、防雷等附属设施由各参建方平均分摊。铁塔项目使用由各参建方协商解决。2、杆路项目的投资分摊原则:各参建方平均分摊。(五)共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由各参建方各自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11、位按合同进行支付。(六)施工方对共建项目中出现的各类不可预见情况及赔偿问题,应及时上报发起方,发起方及时通报各参与方并予以确认。(七)由于网络、技术等发展需要,共用基础设施需要扩容或改建时,改造所需的费用由有扩容、改造需求的各建设方协商分摊。第十条 共建基础设施产权归属规定(一)共建基础设施产权属共有产权,产权权重按各建设方投资比例进行划分。(二)共建过程中发生因工程建设、扩容、改造等需求新增和追加的投资,各建设方按投资比例享有所有权。(三)某一建设方若转让共建基础设施产权,其他共建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利,购买方必须遵守原有相关协议。第十一条 共建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一)在共建基础设
12、施资源中安装的各方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由产权方自行负责,共用的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各参建方共同维护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建设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和责任,维护费用及维护管理方式由各公司协商解决。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维护管理或采用其他维护方式。(二)在执行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各共用方只能操作本方负责维护的设备,不能影响相关方设备的正常运行。涉及共用基础设施调整需要相关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三)若因网络或技术调整需在该共用基础设施上进行设备扩容或新建设备时,各方应参照共建共享工作流程共同协商确定,同时应确保不会对原有设备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
13、故障或损坏,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电信基础设施共享第十二条 共享工作原则共享电信基础设施原则上除特殊原因外均应向其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放,确因特殊原因由重庆市共建共享办公室审议后上报重庆市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其他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特殊原因原则上是指:共享电信基础设施已全部使用完的;共享电信基础设施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仍无法消除安全问题的;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扩建成本高于新建成本的;新增设备通过技术改造仍会干扰原设备正常工作的。第十三条 共享方式电信基础设施共享使用方式可采用置换方式或租用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公司协商决定。第十四条 共享工作流
14、程(一)申请方在确认基础资源需求地域内存在与需求项目性质相同的基础设施后,向产权方发出关于征求XX项目共建共享意见的函。(二)产权方在收到关于征求XX项目共建共享意见的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设施能否共享以书面回执形式答复申请方。(三)产权方在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申请方联合进行现场勘察、并向申请方提供原项目涉及共享部分的设计、竣工等相关资料。(四)申请方根据产权方提供的资料和现场勘察结果,会同产权方负责编制共享方案,并提交给产权方。(五)产权方收到申请方共享方案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申请方对方案进行共同评审并确定此方案。(六)共享方案确认后,若该设施具备共享条件,申请方负责自身项目实施并确
15、保原有设施的完整和安全,自觉接受产权方的监督。若该设施需进行技术改造、扩建,申请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双方确定的共享方案,负责改造、扩建工程的实施,产权方应积极配合。改造或扩建费用原则上由申请方承担。改造、扩建工程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七)施工完成后,申请方牵头产权方共同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共建共享办公室提交共享项目备案材料。本实施细则所称产权方是指拥有电信基础设施产权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方是指向产权方提出电信基础设施租用需求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第十五条 共享项目费用规定(一)鼓励各方通过相互置换电信资源解决基础设施共享,促进合作,减少重复建设。(二)采用租用方式的,其租用费用的确定原则为: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租用费用参考计算方法为:年租金成本收益。成本包括共享设施的固定成本和相关的运营维护、管理成本及资金成本。收益(含税金)成本收益率(收益率不超过10)。租用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因技术改造、扩建且无法形成独立固定资产形态的,其三年内的租用费用应向下浮动,下浮比例由双方协商决定。第十六条 共享基础设施的产权归属规定(一) 原有基础设施产权原则上保持不变。(二)因技术改造、扩建且能形成独立固定资产形态的部分,其产权归申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