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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答辩状(精选27篇)二审答辩状 篇1答辩人:陈某,男,汉族,x年12月7日生,住址:x市长安区XX街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称x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
2、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
3、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此致x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陈某x1年7月19日二审答辩状 篇2答辩人:答辩人就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与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部分条款无效。1.与答辩人之间系一种劳动用人关系。在双方签订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第一条第二项: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并享受甲方员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意外保险等福利待遇,可以明确每月向答辩人支付工资且作为用人单位,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另
4、外,在本合同中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众所周知,供销员系为用人单位从事业务销售工作的劳动者特定的称呼。由此可以确定,答辩人系*有限公司一名员工,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是一份劳动合同。2.该合同第三条的条款无效。条款中乙方未结算给甲方的货款在20xx年继续在顺延由乙方负责结算给甲方。责任由乙方承担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劳动者作为法人企业的工作人员,为法人企业工作,谋利益,对外代表法人企业,产生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法人承担。劳动者作为员工不应当也
5、无能力去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和社会的共识。但*有限公司强加要求答辩人独力收取货款,并承担未能收取货款的法律责任,这无疑要求答辩人承担了法人企业自己应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3.合同的第一条第一项的条款有失公允,是无效条款。该条款就双方销售形式作出规定。乙方根据市场需要用标准定货单向甲方落单定货;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每一件板乙方必须保证百分之百将本合同规定的价格货款结算给甲方, 从条款内容不难看出,*有限公司是以经销商的经营形式来规定答辩人供销工作,答辩人只是企业员工,却被以要求从事经销商的工作,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6、关系发生严重的倾斜,答辩人承担义务远远超过了享有权利,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有失公允。该条款为无效。综上所述,该合同所规定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二、*有限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货款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作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代表法人企业,答辩人跟第三方签订塑铝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关系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应*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担。答辩人在所有买卖合同中,只作为员工,代表*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合同本身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合同双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张
7、权利。*有限公司追欠货款,只能向买卖合同中购买者主张还款权利。因此,*有限公司向答辩人主张支付货款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中欠货款对帐单的对帐时间为x5年1月25日,距今有两年零四个多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有限公司提起还货款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二审答辩状 篇3答辩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王,男,x年11月27日生,原xx科技()公司职工,电话:。被答辩人(上诉人):xx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地址:xx市新x区沪南路x号 (林)因被答辩人xx科技(一审原告)
8、不服(x5)浦行初字第536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贵院xx市第一中级法院,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继续维持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x4)xx人社认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答辩如下: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x3年7月4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至x5年7月3日止,被答辩人为答辩人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x4年7月5日白班期间早十点左右,在叠桥路168号CSD二楼,大组长(吴)安排我搬重物导致腰部再次受伤加重。一审法院x5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时,由一审被告xx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庭出示周中亚、
9、谢、吴等xx科技现场生产干部访谈证人证言佐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xx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属于工伤。二、答辩人受到事故伤害,被xx市xx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由被答辩人提供的(1)周中亚和谢书面证言、(2)答辩人工伤申请书、(3)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答辩人就医记录等等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x4年7月5日早十点左右在叠桥路168号CSD二楼,大组长(吴)安排答辩人搬运重物导致腰
10、部再次受伤加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同时xx市xx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xx人社认(x4)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xx市xx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已在x5年11月3日被一审法院(x5)浦行初字第53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维持,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继续维持一审(x5)浦行初字第53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xx人社认(x4)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三、
11、行政诉状所述答辩人所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属长时间伤力累积之结果,与答辩人x4年7月5日工作中搬运重物导致腰部再次受伤加重并不矛盾。1)、x3年7月4日正式入厂至12月份调整岗位这五个月期间答辩人身体健康一切正常。答辩人自x3年9月20日至11月中旬所在01线组装段岗位QTO测试异常机台(两个月左右)的送修期间,身体负重行走并无异常。在QTO站工作中因找不到小拖车时曾多次在产线手抱整箱120部苹果5S整机,抱着走五六十米远到ME处维修部,且在每日岗位交接班的机台数量盘点时也要一个人挪位(每次)一箱120部苹果5S整机或者(每次)两箱叠起共240部苹果5S整机(弯腰双手抱着挪位)。当时的线外干部可作证
12、(张青青、李昆伦)。2)、被答辩人明知故犯,系直接造成答辩人x4年7月5日搬运重物导致腰扭伤加重的主要因素。行政诉状中被答辩人明知答辩人x3年11月至x4年6月9日坚持半年多的原工作岗位,工作中需要长时间地反复弯腰扭转容易导致员工腰椎间盘受损,但被答辩人仍然在x4年6月9日无故全员解散了答辩人原所在01产线,后答辩人独自一人又被被答辩人抽调出来参与跨厂区、跨部门、跨工作环境的交叉作业时,在x4年7月5日遭强令搬运重物,是答辩人意外遭受腰部二次扭伤加重的直接原因。导致答辩人事后又无法准确提供搬运重物时在现场更多同事们的人证姓名。答辩人虽然自x4年6月23日左右腰椎处已经有轻微发热、发痒等症状,但
13、是并不严重。且经朋友推荐,答辩人已经购买治疗腰扭伤的药物治疗,答辩人x4年6月27日在南汇华泰药店周浦店购买了治疗腰扭伤的药物维生素E胶丸、维生素C片、活血止痛膏(答辩人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本人医保收款凭证)。xx科技明知故犯:x3年11月至x4年6月期间xx科技()有限公司CSD领导对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风险完全是明知的。因为,当时与答辩人在CSD三楼西南通道口长期整理空料盒的有三个人,同班代表01线员工的答辩人,同班代表02线员工的刘继举;对班代表03线员工菜某某(绰号:眼镜)。当时02线组长(吴)、大组长(胡伟才、仇青春)等人经常会来到三楼西南通道口查岗,当吴志详他们每次看到刘继举
14、在岗位上躺着休息从来都是默认状态,可以证明xx公司领导对该岗位休息期间需要躺着来保护腰部是明知的。而只有一直不知该岗位需要保护腰部的答辩人却在该岗位持续7个月的工作期间一直都坚持正常的坐姿休息,在职期间的答辩人对该岗位存在职业病预防一无所知。答辩人在x4年7月5日搬运重物之时答辩人明显感受到腰部抽筋般的刺痛等异样,误以为只是与x3年12月20日在CSD三楼工作中的腰扭伤时一样日后工作中就能得到恢复,导致在随后的一周内答辩人仍然坚持带病上班。随着右边臀部的胀痛越加严重还伴有右臀水肿发红等症状显现,答辩人于x4年7月13日(周日休息)赶往附近的周浦医院首次诊察,经CT诊断结论:L4-L5腰椎间盘突
15、出症。医生病历建议需要立即住院手术治疗。7月14日正常上班,7月15日下午取回CT诊断报告后当天下午返回xx科技()公司秀沿路3668医务室转休一周的病假被医务室工作人员拒绝(只同意转休三天病假)。被答辩人医务室拒绝给予答辩人医生病历休一周的病假,企图隐瞒答辩人病伤较为严重的客观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事实上,答辩人x3年11月起至x4年6月止期间持续半年多的原工作岗位长时间地蹲下弯腰处于不良姿势和体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中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且答辩人 x3年12月20日工作中扭伤一次,x4年7月5日被强令搬运重物导致二次受伤加重,后右臀胀痛放射至下肢已无法正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