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事故应急预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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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非煤矿山灾难事故应急预案和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 1.3.1事
2、故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较大(级)以上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烟花爆竹事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非煤矿山事故。 (4)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3.2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型 爆炸、坍塌、崩裂、脱落、泥石流、火灾等。 1.3.3采取的主要救援措施 灭火、疏散人员、挖掘、转移等。 1.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 1.4.1特别重大(级)
3、(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重大(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较大(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
4、一般(级)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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