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申请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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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申请书十篇土地承包申请书 篇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现争议土地属原xx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关于xx县x村与吉水县xx村争执岭山林的裁决划分山林权属范围之外的非林地。2、依法将现争议土地确认为申请人所有。事实和理由由于国家重点工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村见利忘义,在xx县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纵下,趁机挑起与申请人相邻赣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争议(本不存在纠纷)。现争议的土地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村曾经争议岭山场西侧,毗邻赣江,呈条带状。东以申请人住歧村走路为界,南宝塔南侧原争议山林裁决界下的土地为界,
2、西以河为界,北岭凉亭西面河边土地至滑泥坑东、北(凉亭右边)面两坑坑心底田为界(具体见附图) 。争议的土地应属非林地,并为申请人所有,其事实与理由如下:一、由于原行署吉行发(20xx)50号文件错误裁决,使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岭山林与现争议的土地割裂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发生岭山林权属纠纷,原xx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错误划归被申请人所有的岭山林,自清朝以来至20xx年行署裁决前,一直为申请人所有和经营管理,申请人族谱双亭记有解放前申请人与山地权属分界地的详细记载,其分界就是山林争议时被捣毁的凉亭界碑山场。解放后土地改革,现争议的土地与错误裁决给被申请人的岭山林,除部分旱地
3、申请人登载了土地证外其权属归一整体登载在申请人持有的0225号土地证后背山,后背山四址业已将现争议土地旱地包含在内。由于xx县政府幕后非法操纵其凤凰山林场、原福民乡方家大队盆形得村,以林场为经济后盾,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谓证据,挑起被申请人出面争执权属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岭山林。原地区山纠调处工作组以不当认定的事实理由,对被申请人所持证据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谓海螺形土地证,其真伪暂不论),而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全盘否定,尤其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最有力证据第0225号土地证未予采信,对该证所登载的四址范围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认定,单方采信了被申请人与盆形得村证据(原裁决只列了被申请人,而未将第
4、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错将岭山林权属全部划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将保留再次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诉纠错权利),以致将本为一个整体岭山林与现争议土地割裂,所幸原办案人员还存一些良知,未敢将申请人立业以来一直经管的现争议土地当作林地划给被申请人。二、现争议土地属不在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的非林地现争议土地不在(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岭山林权属纠纷,经原xx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山纠调处工作组调查协商,双方未能就调解解决岭山林权属达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xx地区行政公署根据该工作组提交的关于xx县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岭山林的调处报告(以下简称报
5、告),作出了关于xx县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岭山林的裁决(吉行发(20xx)50号,以下简称裁决),该裁决书内容只涉及到争议的岭林地,并未涉及岭山脚西侧的水田、旱地、果园权属,因此,现争议土地不在该裁决划定山林权属范围。该事实有三点理由支持,第一、该裁决权属划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园等土地权属划分;第二、该裁决没有附权属划分地形图或示意图作相关附(佐)证;第三、原xx地区行署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发关于xx县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第4点岭塔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
6、管理,不得争议,从其内容所载地物标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未涉及现争议土地的权属划分,相反,该补充通知第4点表述,强力佐证了现争议土地性质为水田和旱土。现争议土地为非林地1、经查验市山调办归档保存的裁决案宗,所依据的被申请人xx县x村土地证字第403号、盆形得村第404号两份土地证抄件(其真伪及当时裁决时对该两份证的采信与认定是否正确暂不论),其中第403号土地证山名为岭,其所载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号土地证山名为海螺形,其所载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据对裁决争议山场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现争议的土地,有力地证实了被申请人、盆形得村土地证载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这更清
7、楚表明现争议地为非林地无疑。如果现争议的土地属于林地,那么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更是错误裁决,如果是错误裁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法律程序重新纠正错误。2、查核江西省测绘局20xx年4月调绘的比例尺为1:1万(注意:是测修在前、调绘制图在后),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形图,现争议的土地在该地形图上准确无误地标明了地物标为申请人住歧果园,其标注的地物标既有果园房屋,还标注有梨、砖(窑)字样,地类界也非常明显。此图所示可以佐证申请人住歧村经营果园(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实。三、现争议的土地应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所持土地权属依据1、原裁决归档的申请人第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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