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缺陷及完善论文.docx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缺陷及完善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缺陷及完善论文.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启牛文库网上搜索。
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缺陷及完善论文 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作 者: 学 校: 专 业: 年 级: 学 号: 指导老师: 答辩日期: 成 绩: 目 录 摘 要 2 一、监护的性质 3 (一)监护权利说 3 (二)监护义务说 3 (三)监护职责说 4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 4 (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使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限相混淆 4 (二)关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不合理 5 (三)监制度层次单一,被监护对象的范围太窄 7 (四)监护的起止时间和期限未明确规定 8 (五)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监护机关分散、权利不集
2、中 8 三、制度完善的设想 9 (一)严格区分监护与亲权,以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补充 9 (二)完善有关监护人的规定 10 (三)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 11 四、小结 11 五、参考文献:12 摘 要 监护制度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它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然而, 对于监护制度,我国仅在民法通则中作了简单概括的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监护制度的不足与缺陷越来越明显,如: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
3、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相违背的。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监护制度进行简单的研究,以期利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完善我国的监护立法。 关键词:监护 性质 缺陷 完善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监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一、监护的性质 在我国对于监护的性质,学术界的观点历来不一,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的问题集中在是否应当确认监护是一种权利。这些观点主要有三种:(一)监护权利说 此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把监护称为监护权。认为只有从性质上把监护视为权利,才能使监
4、护人正确、主动地行使权利,并实现监护的目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就含有把监护视为权利的意思。对于监护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又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其身份权性质,二是否定其身份权性质。肯定说。认为监护权产生于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才产生的。监护权包括亲属法上的内容,也包括亲属法外的内容,其性质都是身份权。也有学者认为,监护权基本同于亲权,只是惩戒权受到限制。而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在财产上同于亲权,在人身上则以身体和健康的照料、治疗和保护为主,同时也包括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权,以及居所指定权。因而其性质属于身份权。否定说。认为传统的身份权以支配他人的权力为中心,与现
5、代立法及监护制度水火不相容,故我国立法无身份权,监护自然也不是身份权。还有的学者认为,在被监护人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的亲属时,可以由其他公民、组织担任监护人,这样一概将监护归于身份权,有失全面。 (二)监护义务说 此种观点认为监护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理上的性质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有的学者认为,监护人的职责就是监护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这些义务与责任归结起来就是监护人对上负有基于保障社会安定的需要而承担的义务,对下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而承担的义务,因此,监护的性质归根结底只能落到义务上。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
6、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所以,监护应当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 (三)监护职责说 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而不是对人的支配的权利。我国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纯粹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所以,监护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公职。有的学者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监护人既享有职权(权利),又负有责任(义务)。任何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推卸或不适当地履行这种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是职责。 二、我国
7、监护制度的现状 由于对监护的认知和理解不同,使得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与不足。 (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使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限相混淆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二战前后,各国先后制定监护法典和亲权法,将监护与亲权较严格的区分开来。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权利。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其中,履行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和亲权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1)立法原则不同 亲权立法采取的是放任主义。亲权因父母子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精编 国家 开放 大学 电大 法学 本科 我国 监护 制度 缺陷 完善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