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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九章) 第九章票据法律制度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合计题分题分题分题分201022121104142011221211441820122222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券上而发行的,并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法律性质与特征有价证券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合于证券本身,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之发生必须做成票据。票据一经制作,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货币证券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要式证券制作
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形式无因证券1.当票据设立或作成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2.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流通证券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文义证券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不得以其他举证来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提示证券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返还证券当持票人在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三、票据的种类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3、的票据。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A.汇票B.本票C.发票D.支票答疑编号6147090101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调整范围。发票能证明业务的发生,不能进行结算,不是票据法调整范围。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例题单选题】在涉外票据中,汇票和本票出票行为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A.出票人所属国
4、的法律B.付款人所属国的法律C.出票地的法律D.付款地的法律答疑编号6147090102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在涉外票据中,汇票和本票出票行为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出票地的法律。第二节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关系图】主体主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法人,还可能是国家。客体主要表现为一定数额的金钱内容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和偿付义务二、非票据关系1.定义: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2.情形:(1)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2)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
5、取得票据者,正当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等。三、票据的基础关系1.定义:它是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它是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基础。2.种类原因性票据基础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某种票据的原因依据的基础关系。如存在购销合同关系 资金性票据基础关系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付款人(如银行)与出票人(存款人)双方订有委托付款合同 票据预约以授受票据以及票据的有关事项(如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为内容的合同。【示例】A与B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A向B购买钢材100吨。A公司决定向B公司签发商业汇票进行付款。款项由C银
6、行支付,因为A在该银行已经存有数千万资金。【分析】1.A公司向B公司签发商业汇票形成票据关系;2.钢材买卖合同是两家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3.两家公司就签发的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票据预约关系;4.A公司将资金存入C银行并委托其付款产生的是资金关系。 第三节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1.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2.票据行为是一种独立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3.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种类【注意】背书要连续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
7、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拒绝承兑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拒绝付款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破产、无钱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死亡、逃匿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
8、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补充】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补充】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示例】甲签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丁胁迫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1)丁的票据权利如何?不享有票据权利。(2)
9、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票据权利如何?戊是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戊不享有票据权利(3)若丁有偿转让给不知情的庚,庚票据权利如何?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例题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但乙可行使追索权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
10、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答疑编号61470902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乙无对价取得本票,票据权利不得优于甲,而甲是偷盗取得票据的,没有票据权利,因此乙也没有票据权利,银行应该拒绝支付。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票据对象起点时间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银行汇票、本票出票人出票日2年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追索权前手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6个月再追索权前手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3个月【注意】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
11、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例题多选题】(2004)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E.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答疑编号6147090202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持票人对本票、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消灭。【例题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
12、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A.2007年6月15日B.2007年12月5日C.2008年6月5日D.2009年6月5日答疑编号6147090203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超过两年,则票据权利消灭。本题的汇票到期日是2007年6月5日,所以票据权利消灭的时间为2009年6月5日。3.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示例】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
13、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采取做出拒绝证书的方式。三、票据的补救、伪造、变造和票据抗辩(一)票据补救挂失止付1.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总结】临时性措施、非必经程序公示催告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普通诉讼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二)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伪造改变票据和票据上的签名1.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2.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变造改变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D对A、B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能对C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C的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