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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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五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特点:1、客观存在着不同的形态;2、只能出现在犯罪的过程中;3、停顿性不可逆转性;4、只存在直接故意的犯罪中。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1、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和中止形态;在实行阶段只能出现未遂、中止、既遂。2、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3、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阶段则具有连续性。4、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分
2、则只规定了既遂的形态。总则中讨论预备、中止、未遂。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款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二是预备行为完成但由于某原因未能着手。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预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示意没有。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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