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太仆寺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预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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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仆寺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订太仆寺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42令)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2、(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内安监应急字2012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新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仆寺旗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3.1 特别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旗政府领导认为需要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
3、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安委办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旗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
4、与旗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旗政府或旗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4.4 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坚持“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旗生产安全
5、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太仆寺旗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2.1.1 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 2.1.2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1.3 协调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武警中队、人武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 向盟行署和
6、盟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协调与处置工作。 2.2 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指挥长:政府副旗长、安委会主任;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安委会副主任;人武部副部长、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武警中队中队长。 组成单位: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安监局、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科技局、卫生局、民政局、环保局、质检局、药监局、气象局
7、、总工会、农电局、人武部、财险公司、人险公司、疾控中心、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2.3 组成机构及其职责 旗安委会办公室为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旗安委会办公室下设旗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中心)承担应急综合协调指挥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3.1 承担全旗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3.2 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 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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