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党政党建教育法解读PPT模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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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01 第一章 总则02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03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04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05第五章 受教育者06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07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08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09第九章 法律责任10第十章 附则总则 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
2、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性质与教育方针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
3、富发展起来的。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教育的基本原则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第6条)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3、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9、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
4、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教育基
5、本制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具体如下:0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0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0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0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0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0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07扫除文盲教育制度;08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
6、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01遵守法律、法规0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7、教学质量0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0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0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06依法接受监督(三)补充说明12345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32条第2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32条第4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教师和其他教
8、育工作者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结合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受教育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一)受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法第43条对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第一,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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