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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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解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0.X.XXu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u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u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概要0
2、101总则总则目目 录录0202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基本制度030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0404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0505受教育者受教育者0606教育与社会教育与社会0707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0808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0909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则立法宗旨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一章 总则教育性质与教育方针
3、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一章 总则教育的基本原则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
4、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第一章 总则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第6条)1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2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3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4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5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6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7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8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9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10第一章 总则国家政府管理教育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5、、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教育接受人大监督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各级教育组织职责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
6、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具体如下: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学位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业证书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实行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
7、性教育的机构。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 照 章 程 自 主 管 理组 织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招 收 学 生 和 其 他 受 教 育 者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对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聘 任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管 理 和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设 施 和 费 用拒 绝 任 何 组
8、织 和 个 人 对 教 育 活 动 的 非 法 干 涉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124567893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遵守法律、法规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5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6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3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以财政性经费、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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