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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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规定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公司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均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公司安全科负责分公司所属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同时报分公司安全科备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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