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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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2021修正)修正)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2021修正)修正)全文全文-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修改为“优化准入程序”。(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
2、评价许可。”删去第三款。(三)删去第三条。(四)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的部分内容修改的部分内容(五)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
3、整实行动态管理。”(七)将第六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八)将第七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修改的部分内容修改的部分内容(九)将第八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修改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
4、修改的部分内容修改的部分内容(十一)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其中的“资质认定程序”修改为“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将第(一)项中的“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项中的“收到之日”改为“收到申请之日”;将第(三)项中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现场评审”修改为“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将第(四)项中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修改为“7个工作
5、日”。修改的部分内容修改的部分内容(十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三款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十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修改为“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十五)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其中的“现场技术评审”修改为“现场评审(
6、或者远程评审)”。修改的部分内容修改的部分内容(十六)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其中的“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修改为“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十七)删去“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章节名称。(十八)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十九)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二十一)删去第二十六条。(二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中的“已失效、撤销、注销”修改为“已经过期或者被撤
7、销、注销”。修改的部分内容修改的部分内容(二十三)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二十五)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二十六)将“第五章监督管理”修改为“第四章监督检查”。(二十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修改的
8、部分内容修改的部分内容(二十八)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二十九)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二款。(三十)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三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其中的“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三十二)删去“第六章法律责任”章节名称。(三十三)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修改的部分内容修改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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