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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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全文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zhgl8008)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市场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0月31日,北交所制定并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具体来看,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以下统称“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
2、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
3、量。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申购数量有限、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拟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0%,本次发行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具体内容具体内容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01总则总则02定价与配售定价与配售03证证券承券承销销04信息披露信息披露05监监管管措施和措施和违违规处规处分分06附附则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
4、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第一条以下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三)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四)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条第二
5、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第三条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第四条第四条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五条第五条定定价价与与配配售售第二章第第一一节节 一一般般规规定定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以下统称股票公开
6、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股票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第六条第六条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
7、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第七条第七条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直接定价或询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申购日一周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1倍;(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第八条第八条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第九条第九条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
8、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本所设立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拟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0%,本次发行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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