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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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学习解读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全文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zhgl8008)【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发布日期】2021-11-23【实施日期】2022-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前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下简称协定)已满足生效条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完成协定
2、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应海关规章。修订背景及目的修订背景及目的办法包含六章共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原产地规则”规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认定规则;第三章“原产地证明”明确了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实体性要求;第四章“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主要规范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第五章“出口货物签证程序”主要明确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文件保存、信用管理、名词定义等作出规定。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体例结构需要说
3、明的主要问题(一)体例结构办法包含六章共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原产地规则”规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认定规则;第三章“原产地证明”明确了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实体性要求;第四章“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主要规范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第五章“出口货物签证程序”主要明确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文件保存、信用管理、名词定义等作出规定。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体例结构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体例结构由于目前协定的15个缔约方中有10个缔约方已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其
4、他未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的缔约方需完成审批后方可适用协定。因此,办法规定仅适用于协定成员方(即已实施协定的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并通过公告动态调整成员方清单(第二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二)适用范围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二)适用范围办法第二章包含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的原产地概念,主要是由于根据协定规定,既可以先判定货物是否具备协定区域内原产资格,再进一步判定其具体原产国(地区);也可以在确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后,不再具体判定货物原产国(地区),由进口货物收货人直接申请选择适用该进口国对其他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第二十七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需要说
5、明的主要问题(三)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三)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办法首先明确了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取得的条件(第三条至十三条),均为现行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通用条款。其次规定了对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判定其原产国(地区)的标准(第十四条至十六条),包括一般性的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特别货物清单货物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以及无法通过前两种标准确定原产国(地区)时的判断标准。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四)货物原产资格的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四)货物原产资格的获得及原产国(地区)判定获得及原产国(地区)判定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明确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应当符合的标
6、准(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适用范围及应当符合的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需要说明的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协定的特色制度,主要用于证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不改变其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其实质上是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五)原产地证明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五)原产地证明办法第四章明确了协定项下原产货物在我国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可以选择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第二十五条)。同时,明确了申报的具体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第五章主要对我国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规定经核准出口
7、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对其的管理按照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九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六)我国进口货物通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六)我国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和出口货物的签证程序关享惠程序和出口货物的签证程序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01总则总则02原原产产地地规则规则03原原产产地地证证明明04进进口口货货物通关享惠程序物通关享惠程序05出口出口货货物物签证签证程序程序06附附 则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
8、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第二条第二条原原产产地地规规则则第二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第三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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