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72020年案件审理室监察机关合法有效使用鉴定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使用鉴定措施的调研报告课题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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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7 2020年案件审理室监察机关合法有效使用鉴定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使用鉴定措施的调研报告课题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监察机关使用的鉴定措施,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监察机关的调查部门提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精准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调查措施。近日,x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围绕如何在调查过程中依规依纪依法使用鉴定措施进行专题调研。鉴定措施合法有效对实现法法衔接意义重大实践中,监察机关针对调查过程中的相关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
2、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常用专业技术方面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会计鉴定和技术问题鉴定(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科学技术鉴别判断)等。对于监察机关根据调查形成的鉴定意见,根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也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几种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由此可见
3、,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意见,在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和相关当事人有可能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也有可能最终不被审判机关采纳。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否能被终审判决所采纳,直接影响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有时甚至会对全案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使用鉴定措施,确保根据调查形成的鉴定意见真实有效,对适应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做好法法衔接工作,提升案件质量,保证办案效果意义重大。监察机关使用鉴定措施存在的常见问题鉴定程序手续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参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履行相关手续。实践中,一些监察机关存在使用鉴
4、定措施不规范的情况。如,委托鉴定的审批手续不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或部分鉴定人未获得鉴定资格证;检验材料来源不明或与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不相符;没有结合具体案情,鉴定基准条件选择不当;鉴定意见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或鉴定人未签名盖章;形成的鉴定意见未告知当事人或未听取当事人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意见;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方面。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参照刑事诉讼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保证鉴定意见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鉴定措施使用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对鉴定意见把关不严;有的办案人员过分偏信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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