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调研报告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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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调研报告2篇城市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调研报告1通过近阶段课程学习,结合前期工作调研,对我所在城市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情况进行研究,构成报告以下:1、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市的基础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体现。对安徽阜阳而言,要想实现依法治市的战略目标就必须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打牢基层这个基础。(1)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保障基层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法治是保障基层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转的重要条件,基层各项改革越深入,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法治。基层治理法治化是解决目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问题的总开关,是破解基层发展大事、难事、急事的总钥匙。只有充分
2、发挥法治对基层改革发展的保航作用,应用法治思惟和法治方式来调和各方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正确处理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最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重视对基层改革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排查,依法进行处置,完善了“资源在基层整合、队伍在基层组建、处置在基层展开、矛盾在基层化解”的基层维稳应急处置机制,有力地保障了基层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2)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必定要求。随着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深入,以法律规则为治理原则的法治化取向势必成为基层治理的基本遵守。以村(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度确立和完善的进程,也是基层治理法治化趋势不断明朗和凸显的进程。1989年和1998年,
3、国家分别颁布和修订居民委员会自治法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基层治理的基本原则。我市也出台了1系列政策性文件,对村级换届选举和村级事务管理进行规范。多年来,不管是基层民主选举,还是基层民主管理,都没有出现大范围的上访事件。在基层民主管理方面,展开“阳光村务”工程,实行“4议两公然”工作法,普遍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民主管理逐渐规范化、制度化。(3)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标志在于法治化,法治化建设的1个重要层次体现在基层。没有基层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法治化就没有落脚点、没
4、有根。因此,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环节。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度,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最近几年来,我市通过推动基层依法治理、加强基层综治维稳和矛盾纠纷调解、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实践,基层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基层治理能力延续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为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4)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保护人民大众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大众的民主张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愈来愈关注平常生活中的法治问题和社会各领域的公平正义。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能否遭到公平对待、合法权
5、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取决于基层治理法治化程度。新情势下的基层治理,就是要把实现好、保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目标,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基层治理法治化成效的标准,不断完善对保护人民大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2、当前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1)基层干部大众法治意识不强。调研发现,基层干部大众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基层学法、用法、遵法的氛围不浓,依法办事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还不强。究其缘由,1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部份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依法治理工作摆上应有位置。1些基层干部人治思惟仍
6、然很严重,用法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尚需进1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执法水平不高,应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大众应用法律手段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乃至1些大众信访不信法,认为上访比用法律解决来得快,遇到问题还是习惯于求助信访、公安等部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能有效利用。2是法治宣扬效果不理想。虽然普法活动已展开多年,但是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法治宣扬的情势还不丰富,“谁执法谁普法”制度落实也不到位,致使普法效果不是很理想。和人民大众切身利益相干的土地使用、房屋拆迁、计划生育、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宣扬有待强化。(2)基层法治气力仍然薄弱
7、。调研发现,我市公检法气力和行政执法气力相对不足。1些乡镇(街道)综治维稳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多为兼职,无专门编制。全市公安干警编制仅占辖区人口总数的万分之4左右,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个别县市区乃至不足万分之3,基层警力更加不足。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大多数只有2人,有的还是兼职,乡镇1级还没有设立政府法制机构,难以适应履职需求;1些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无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影响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基层法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现象,1线法官人数较少,且法官年龄结构老化,绝大多数集中在3555岁年龄段。村(社区)调委会等组织工作人员气力薄弱,年龄老化,作用发挥不够。(3)基层法治机制不够健全。
8、1是基层矛盾纠纷依法调解机制有待完善。大多数“老、大、难”纠纷和缠访闹访案件正是由于缺少应有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不健全而构成的。有的单位、乡镇在处理纠纷信访问题上只停留在表面上,停留在稳控上,没有从根本上依法解决问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不健全,大众依法表达本身利益诉求和保护本身合法权益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2是基层法治监督机制还没有构成。调研发现,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少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1些背法或不当的行政行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执法监督上存在“同级监督太软,上级监督太远”现象,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效果有限,致使许多失职、背法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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