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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不良贷款现象调研报告关于不良贷款现象的调研报告 5 篇 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 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 :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 后三种为不良贷款。下面是我整理的 关于不良贷款的调研报告,大家一起看看吧 ! 不良贷款的调研报告一 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贷款情况调研报告一、不良资产基本情况 年 12 月末, 我行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 占比 %,不良贷 款比年初减少万元, 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我行目前没有批量转让的不良贷款。二、关于批量转让不良贷款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资产包定价问题。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都被长 城、信达、
2、华融和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垄断,四大资产管理 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未根本改变, 不良资产转让也难以实现商业化定价。2、禁止转让的问题。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 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 止再转售条款”的。在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的情形下, 是 否可以因此认定再转让协议无效 ?有的意见认为:“禁止转售条 款”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 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 业利润。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 故该条款应是无效的, 债权再转让应为有效, 这种意见是否可行把握不 准。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不良债权的转售, 因此,对于禁止转售
3、条款,其只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该条款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 但其效力仅止于该 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此次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的禁止转让。3、对债权转让合同审查的问题。首先是不良债权是否具有 可转让性。即被转让的不良债权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以及被认定为涉及国防、 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 的债权。其次是对受让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于可能利用职务或 业务之便, 从事关联交易, 侵吞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均属于禁止之列。第三是对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审
4、查。即转让过程中评估、公告、批准、登记、备案、拍卖等诸环节是否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资产管理公司通 过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无论对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受让 人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不良贷款的调研报告二 自爆发民间借贷金融风波以来,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十分关注本院审理连云港各家银行的金融借贷案件与不良 贷款的情况, 课题组通过对各家银行借贷纠纷案件从立案、 审理环节的跟踪调查、分析和研判, 梳理出此类案件的现状、社会背 景及成因,并提出对策。现将调研报告情况报告如下:一、不良贷款及金融借贷案件审理现状
5、xx 年以来,连云港市各家银行不良贷款从发生额与借款户 的数量上都呈增长的态势,截止到 11 月份不良率为 3.93%,在这种趋势下,法院案件的受理量也在大幅度增加。( 一)xx 年-xx 年案件受理量 从图中可以看出,自 xx 年以来,我院受理银行诉借款人的案件亦呈逐年递增的状态。 xx 年,我院受理银行诉借款户的案 件为 756 件。涉案标的额为 1.15 亿元。xx 年受案 668 件,标的额 1.51 亿元。xx 年受案 483 件,标的额 2.83 亿元。xx 年受案890 件,标的额 14.8 亿元。xx 年截止到 11 月受案 1030 件,标 的额 14.7 亿元,与上年同期基
6、本持平。( 二) 各类银行涉案数量分布 从数量上看,东方农商行 454 件、张家港银行 59 件、江苏 银行 42 件、建行 123 件、交行 69 件、中行 137 件,占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案件数量的 85.83%。二、不良贷款案件的特点 ( 一) 贷款人长期离家外出、下落不明,送达难 不良贷款案件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即贷款人长期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案件较多。许多贷款人长年外出经商、打工,在 外地又无具体地址,很难查找他们的下落, 即使有具体地址, 其亲戚也不愿透露给法院。 甚至有部分贷款人已经在外定居, 下落不明,给法院造成了送达难,近两年公告送达数量激增, xx 年公告数量 193 件,
7、xx 年公告数量 356 件,xx 年公告数量 412 件。( 二) 被告诚信观念缺失,恶意拖欠债务 有些债务人虽然有还款能力但法制观念淡薄, 不讲诚信, 借款到期后,想方设法回避、 搪塞债权人的催讨。法院通知其开庭时,因其自知理亏, 大多不予配合, 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统计, 我院近几年来审理的不良贷款案件中, 经直接送达传票传唤的被 告的到庭率 ( 包括庭前调解及开庭审理 ) 为 65%左右,也就是说, 即使法院千方百计克服“送达难”, 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 被告,仍有将 35%左右的被告拒不到庭。如东方银行起诉李某、 王某一案,书记员在送传票时, 因被告现住址不明, 邮寄送达被 退回
8、,经过多方查证, 查清被告李某现工作单位,才由送达人员 亲自将传票送达其单位让其签收, 但是开庭时, 被告二人均没有到庭。判决后,文书也拒不签收,经过送达人员多方努力才将判 决书送达至被告手中, 增加了书记员及送达人员的工作难度及工作量。( 三) 存在大量借名贷款现象, 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互相推卸还款责任 目前一些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出现大量借名贷款现象。 所谓借名贷款, 是指被立据人同意用款人利用自已的名字、 自已的证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但本人未到金融机构签字盖章, 资金由用款人使用。借名贷款害处多。一旦实际用款人还不了款, 合同上的借款人就会与实际用款人互相推卸还款责任, 有的实际用
9、款人甚至会矢口否认其借款的事实, 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如花某某诉冯某某一案中, 冯某某借用花某某名义在东方银行贷款, 合同上签字的都是花某某, 但是银行最终将款项是打入冯某某的账户, 实际用款人是冯某某。因冯某某未按时还银行贷款, 银行便起诉了花某某, 而花某某因实际用款人是冯某 某而拒不还款, 又起诉了冯某某, 冯某某在案件审理中否认借款 事实的存在,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增加。( 四) 保证人不愿独立承担责任 这主要反映在银行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由于各家银行提 供的保证合同是格式合同,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 各家银行在起诉时具有选择被告的权利, 可以只起诉保证人, 要求其
10、承担保证责任。但多数碍于情面而轻率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 人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 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后, 保证人大多认 为,银行应当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责任 时再向他们主张。一旦金融机构因借款人确无还款能力、 下落不明等原因撇开借款人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人都很难接受,庭审工作难以进行。我院受理的 51 件仅起诉保证人的借款合同案件, 均因保证人拒绝到庭而以判决结案。如交通银行起诉芦某案件中,芦某是保证人,实际借款人是芦某某而不是芦某, 因芦某某现已不知去处, 因此银行仅起诉了保证人芦某。芦某开庭时情绪激动, 辩称仅仅是因为亲戚关系不好意思拒绝才做了保 证人,现在自己
11、也是受害人, 还得帮芦某某还钱实在想不通。法院遇到此类案件一般说理当事人均不理解, 认为银行和法院找错还款对象, 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般不满意,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上诉率增加。三、不良贷款案件的产生的原因 ( 一) 外部原因 1、内外需不振导致批发和零售行业整体不济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 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调整过程中,经济增速下 滑,国内需求不足 ; 同时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内劳动力等要素成本持续上涨及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竞争力进一步下降 等因素影响, 批发零售业整体市场环境仍未出现明显改善。据市银监局统计, xx 年第一季度,全市非钢贸批发零售业
12、新发生不 良 1.5 亿元,占当季全部不良新增额的 25.8%。2、区域经济抗风险能力弱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从这几年我院受理的金融借贷类案件的情况分析, 涉案企业大多数为制造业的中小企业。连云港市制造业整体水平低下, 缺乏强有力的产业链带动, 企业贸易集中于商贸行业, 核心竞争力弱,抵御风险能力差, 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产销不畅、 效益下滑等情况较为普遍。一些企业,特别是以松散式批零贸易、 低水平加工制造为主的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 甚至出现关停, 贷款违约时有发生,加重了银行信用风险防控的能力。3、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恶化向银行系统传染风险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 民间高息借贷、 小额贷款公司、 理
13、财公司等系统外风险持续向银行内转移, 由于企业主参与民间借贷 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致使老板“跑路” ; 由于企业经营人利用高利贷资金盲目扩大生产,经营收入难以弥补高昂的资金成本, 导致经营资金链断裂、 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等情况持续发生, 对银 行信用风险的防控造成了一定冲击。4. 企业主缺乏诚信、行为失范 从调研情况看, 为数不少的企业经营者不仅犯了投资决策方面的重大失误与生产经营不善的错误, 而且伴随着严重的道德滑 坡现象。更有甚者,他们为了贪图非法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银行与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更为严重的是,给社会的诚信体系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危害。( 二) 内部原因 1
14、、银行“重投轻管”的理念埋下风险隐患 近年来,部分银行为快速投放贷款, 不惜降低授信审批条件、放松信贷审批流程, 忽视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采取批量化授信模式大量发放了钢贸贷款及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 伴随经济下行, 缺乏还款能力的企业信用风险持续暴露, 而部分担保公司代偿能力不实,企业关联担保、 商户联贷联保能力不足, 使得银行第二还款来源形同虚设, 从而面临无资产可追偿、 处置的局面。2、各级银行僵化、逐利的考核机制 银行业现有的考核制度对银行借贷案件与不良贷款的“双 升”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种考核犹如一根指挥棒, 它指挥各银行行长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做出缺乏理性、 不切实际、
15、不考 虑风险的错误决定。金融借贷类案件数量剧增,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很大关系。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不是在执行新的规章制度上出差错, 而是在执行一些老的制度上出问题,有的甚至接二连三地重蹈覆辙。如以夫妻、家庭成员等共同财产共有人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借贷合同, 在没有办理委托书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亦允许其一方为另一方或其他多人代签, 导致抵押物无法诉讼保全或拍卖处理。3、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 目前一些银行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敷衍了事,责任意识淡薄。贷款银行在没有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就轻率地放款。许多银行、 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 对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代偿能力 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一般都予以许可, 造成借款人无力还贷时,保证人也无力履行担保义务。四、不良贷款案件防控的对策 银行自身化解能力。不良贷款形成以后, 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灵活化解,防止不良贷款的板结。运用多种法律手段,通过对 担保物行使抵押权、质权,对客户非法转移财产行使撤销权, 对抵债财产进行有效管理, 对破产企业进行主动介入, 以最大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