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及大修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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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及大修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权益,保证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工程是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等基建项目;修缮工程是指已经使用的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翻新、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项目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物资是指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办公设备及其它大宗物资。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概(预)算在50万元至100万元内的项目。
2、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进入国家规定公开招投标程序,纳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学院大宗物资采购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五条 学院建立项目招标审批制度。招标方式必须报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予以实施。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凡纳入本招标管理办法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和物质采购的招标活动,学院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财务处、纪检监察部
3、门、工会、各系部等有关单位组成。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三章 招标范围第八条 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一)工程项目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进行校内自行招标,可以视工程情况邀请三家以上单位进行议标后发包。(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配套绿化等服务性的事项,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以下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第四章 招标程序(一)成立学院项目招标小组;(二)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具体程序及日期;(三)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四)邀请投标单位;(五)统一领取招标文件;(六)召开答疑会及踏勘现场;(七)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招标小组评标;(八)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学院有关领导同意备案。第九条 以上程序解释权均在项目招标小组,并由招标小组组织并实施。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本制度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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