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法律缺陷及解决方式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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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法律缺陷及解决方式的论文摘要: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从单身外出转向举家迁徙,流动儿童的数量急剧增加。流动儿童在教育、卫生、安全、住所以及心理方面的问题也凸现出来,尤其以义务教育的公平问题最为严重。流动儿童能不能进流入地学校正常上学,已经成为广大农民工、政府及其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现阶段及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而流动儿童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受到了多方面的法律限制,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探讨。关键词: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公平;户籍制度;教育财政体制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经达到一点四亿,占到我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其中80是农民工
2、,2000万是儿童,这些数字表明我国流动人口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群体,流动儿童同样构成我国儿童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流动群体逐渐成为社会关注和帮助的焦点,而农民工兄弟除了承受边缘化、拖欠工资、生活条件恶劣等不公平甚至不合法待遇外,还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对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流动人群一般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带在身边。让其随父母一同“流动”,其二是寄居在亲属家中多是随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因此形成了两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这两个群体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我国的教育制度、户籍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等各个方面都是一个相当大的考验和挑战。比较而言,“总体
3、社会化结果上流动儿童优于留守儿童,这意味着农民工子女选择流动更能够促进其健康发展。”虽然根据初步的调查结果,相比于留守儿童来说,流动儿童可能会比较幸运一些,但是流动儿童在教育、卫生、安全、住所以及心理方面的问题也凸现出来,尤其以教育问题最为严重。 流动儿童能不能进流入地学校正常上学,已经成为广大农民工、政府及其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现阶段及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笔者根据我国现阶段具体状况把流动儿童大致分为高收入家庭流动儿童与低收入家庭流动儿童。高收入家庭的子女多在办学条件比较好的公办学校、私立学校等就读,受到家庭流动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这类人员并不是
4、本文讨论的主要对象。按照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6(或7)岁至11(或12)岁儿童应在小学接受教育,12(或13)至14(或15)岁少年应在初中接受教育,否则被视为未在正常年龄接受义务教育。分析发现。全国流动儿童中(表5),69岁的学龄流动儿童“未上过学”的比例(25.9、4.1、1.8和1.2)均高于全国儿童的平均水平(分别为21.1、3.5、1.6、0.9)。这说明我国流动儿童的就学情况不容乐观,也就是说流动儿童的教育机会是不均等的,而教育公平的核心就是“教
5、育机会均等”。由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主编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200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当前中国教育问题依然突出,其中在更加注重公平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流动儿童的教育成为了最突出的教育公平问题。以下从户籍法律制度、教育财政法律制度,私立学校监管法律制度三个主要方面分析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困境以及解决方案。一、户籍法律制度的缺陷首先是众矢之的:户籍制度。可以说在我国户籍制度是当前社会分层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为了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动,避免引起城市粮食和副食品供应、交通、住房等一系列问题,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
6、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标志着我国对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进行严格限制的开始。我国的户籍制度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即它将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更为严重的是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财政制度、人事制度、组织制度、人口迁移制度、教育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都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了“城市之间的二元结构”。户口登记本来是一种行政确认,确认公民的合法性。而我国的户口登记制度却成了一种行政许可,成了享受教育、医疗、就
7、业等社会福利和保障的凭证。一个人一出生就已经站在了不公平的起跑线上。尽管户籍制度被社会口诛笔伐。但近期内仍然没有完全改变的可能,因为这意味着要彻底改变我国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就象有关专家指出的一样,户籍制度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户籍制度的限制作用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特殊对待。首先体现在儿童义务教育的就学上,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
8、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这表明户籍成为义务教育入学的重要依据,不具有居住地户籍的人儿童想要在居住地就学会遇到非常大的困难,其次。户籍制度对于儿童的升学产生极大障碍。如: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明确指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以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期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以及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高考招生仍旧是以考生户籍为主,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在升初中、高中的时候受到了“边缘人”的尴尬待遇。在充分意识到流动儿童面临的户籍难题之后,1998年3月2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发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流动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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