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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
2、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
3、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第七条本
4、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的历史与文化,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完善保护实施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第八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
5、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本市应当创新治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实施评估等多种方式,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十条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资源、各类设施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建立涵盖规划编制成果、建设工程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的规划国土空间数据库,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
6、施。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十三条本市应当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本
7、市应当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第十四条本市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镇域规划;在乡、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水、电、气、热、交通、信息通信等专
8、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第十六条本市空间利用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与地下相协调、平战结合与平灾结合并重的原则,统筹各类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第十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
9、示等形式,依法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第十八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四)乡、镇域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
10、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五)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六)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七)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九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乡、镇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
11、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第二十条
12、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分区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域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乡、镇域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相关城乡规划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
13、当为查阅提供便利。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五年规划实施评估,根据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第二十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城市体检,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项
14、目和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第二十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第二十五条本市以土地资源整理模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实施单元内,统筹土地开发和非土地开发类项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本市城市设计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15、,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其他地区按照城市设计通则管控。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当依法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各层级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区级统筹、街道主体、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街区更新实施机制,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模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