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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的论文国家对于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是国际环境法的重要内容。国际法院正在审理的厄瓜多尔诉哥伦比亚飞机撒播除草剂案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结合该案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为认定不法性的前提的初级规则等问题,可以得出哥伦比亚在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两方面都可能败诉的初步结论。 关键词:环境损害;国际不法行为;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2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4004006一、导言 全球环境具有整体性,发生在一个国家的行为很可能因为环境因子的媒介,在其他国家产生损害结果。各国都希望免受来自其他国家的环境污染,因此需要
2、建立适当的法律机制,以确定各国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义务之后的法律责任。责任制度对于保证主权平等、协调当事国的利益、维持国际关系、稳定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际法很早就关注法律责任问题,并发展出关于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 对于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已经形成了两个路径,即国家责任(state respnsibility)和国际责任(internatinal liability)。前者属于传统的进路,针对的是国家行为可能引起的在国际法上的法律责任问题,强调行为的不法性;后者主要旨在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增多的由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引起的越界环境损害问题,针对的是国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法律
3、主体的行为,关注越界损害的风险预防和损失分担,旨在提高国家对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主体的行为的监管。由于传统上国家责任强调行为的不法性,在追究责任时不易获得对方的配合,使其适用较难。 为了弥补其不足以及解决现代社会非国家主体由于工业等活动造成的越界环境损害问题,国际社会逐渐发展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概念以及国家对于该类行为的监管义务和相关责任。国家责任和国际责任互为补充,从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以及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环境风险预防和损失分担两个角度分别调整跨国污染问题,受害国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选择法律理由。 虽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非国家行为导致的越界损害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引起法律理论界和
4、实务界的关注,但是国家所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仍然是国际环境法(乃至整个国际法)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非国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展开了一定数量的研究,但是对于国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所作研究不多,导致有关法律责任的理论不完善。国际法院目前正在审理的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之间的飞机撒播除草剂案为研究该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该案于2008年3月31日起诉,国际法院对于该案拥有管辖权,但是作出最终判决尚需时日。本文结合该案展开分析,并试图初步预测国际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飞机撒播除草剂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 厄瓜多尔北部与哥伦比亚接壤。为了消除边境地区非法种植的古柯和罂粟
5、,哥伦比亚自2000年开始每年都大面积地通过飞机撒播广谱除草剂,尽管其本国的科学家在此之前就对这一做法表示反对,特别是使用飞机撒播草甘膦。哥伦比亚撒播除草剂的影响范围不仅局限于哥伦比亚境内,除草剂也越过边境散落在厄瓜多尔境内,执行撒播任务的哥伦比亚飞机有时甚至未经许可进入厄瓜多尔领空直接将除草剂撒播在厄瓜多尔境内,厄瓜多尔认为这些行为对该地区的人、畜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当地的丰富生物多样性和原居民的传统生计,影响就更加严重。 厄瓜多尔在起诉书中指出,哥伦比亚拒绝透漏除草剂的详细化学成分,但是在通讯和新闻报道中表示主要活性成分是草甘膦,主要表面活性剂是plyethxylated
6、 tallaine(pea)以及sflux 411f。草甘膦属于广谱除草剂,直接使用可以杀死几乎所有的植物。虽然草甘膦一般被认为对人、畜具有低毒性,但是厄瓜多尔根据世界其他地方销售的基于草甘膦的除草剂的包装上的警示说明以及实验室毒性分析结论,提出草甘膦对人、畜具有一定的毒害,包括中期毒性、长期毒性、基因损害、生殖损害等,特别是通过吸入的方式摄入该药品会对人、畜产生更大的损害,而且当草甘膦与表面活性剂共同使用时会具有更高的毒性。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7月第12卷第4期尤明青,等: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以飞机撒播除草剂案为中心的考察厄瓜多尔与哥伦 亚接壤的边境地区包
7、括具有典型地理特征的三个部分,西部为海岸地区,中部为安第斯山区,东部为亚马逊丛林地区。厄哥边境地区在原居民传统生计方面和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典型特征,属于热带气候。厄瓜多尔提出,由于当地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原居民传统生计以及气候条件等三个方面的因素,除草剂在当地造成的影响会比普通情况下更加严重,环境风险更大。 就生物多样性而言,厄瓜多尔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保护监测中心(rld nservatin nitring enter)指定的17个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的国家之一。尽管厄瓜多尔的面积仅仅占地球表面的017%,但其拥有全球生物多样性的比例非常高。厄瓜多尔提出,就单位面积而言,厄瓜多尔的生物多样性最
8、为丰富,每平方公里面积上的物种数量超过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厄瓜多尔提出的主要证据是世界资源研究所(rld resures institute)的数据。该研究所发布的关于1992年至2002年或者2003年的数据表明,厄瓜多尔拥有302种已知哺乳动物、19 362种已知高级植物、640种已知繁殖鸟类(包括世界上35%的蜂雀种类)、415种已知爬行动物、434种已知两栖物种和246种已知鱼类,大约25%的国土面积都是国家公园和保护地。厄瓜多尔在起诉书中仅仅提到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而没有提到物种的濒危状况。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厄瓜多尔援引的报告本身也列出了2002年濒危物种的数量,其中濒危哺乳动物3
9、3种、濒危高级植物197种、濒危繁殖鸟类62种、濒危爬行动物10种、濒危两栖动物暂无数据、濒危鱼类3种。如果在厄瓜多尔与哥伦比亚接壤的边境地区存在濒危物种,则更加能够证明危害程度的严重性。 居民传统生计方面,北部边境地区存在多个原居民社区,仍然按照传统习俗生活。该地区的大部分人口生活在极度贫穷状态,其生存依靠传统庄稼,其生活与土地密切相关。该地区的基础设施也欠发达,医疗条件简陋,正式教育很不发达。厄瓜多尔提出,在每次撒播行动之后,厄瓜多尔北部边境地区都有严重健康损害的报告,包括皮肤疼痛、眼睛发痒、消化道出血等,甚至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由于撒播的除草剂属于广谱性质,包括当地丝兰、车前草、水稻、咖
10、啡在内的关键性庄稼等非目标植物、动物也受到广泛的严重损害,对当地处于自然经济状态的人口造成了严重影响,很多人被迫搬离到远离边境的地区,离开了传统生息地,影响了他们传统生活方式的延续。厄瓜多尔同时也援引联合国2006年关于原居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份特别报告加以证明。 就气候条件而言,厄瓜多尔提出,热带气候条件也增加了除草剂风险的严重性和不确定性。厄瓜多尔提出,以往关于草甘膦毒性的试验不仅受试的植物、动物种类有限,而且都是在温带条件下进行的。由于生长条件截然不同,在温带气候下获得的测试结果是否能够适用于热带地区,则很难确定,因此哥伦比亚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生态风险,同时也是在大面积范围内进行毒性试验
11、。 (二)诉讼请求 厄瓜多尔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哥伦比亚由于导致或允许损害健康、财产以及环境的有毒除草剂降落在厄瓜多尔领土而违反国际法义务;判决哥伦比亚赔偿厄瓜多尔所有损失和损害,特别是除草剂导致的人员伤亡,对于财产、生计、人权造成的损害,对于环境的损害、自然资源消耗,以及明确和评估除草剂对于公共健康、人权以及环境的未来风险相关的监测成本;判决哥伦比亚尊重厄瓜多尔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所有必要步骤防止其使用的除草剂降落在厄瓜多尔领土,禁止在厄瓜多尔境内、厄瓜多尔边界以及边界附近通过飞机撒播除草剂。厄瓜多尔保留了修改诉讼请求以及相关依据的权利,同时也保留了请求国际法院判决临时措施的权利。 三、国家责
12、任的构成要件 有关国家责任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是习惯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案文就是对关于国家责任的习惯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根据该案文第2条,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两项,即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以及行为的不法性。 (一)可归于国家的行为 根据案文,可归于国家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实际上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际行使政府权力要素所实施的行为 、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经一国确认并当作本身行为的行为等。 对于以上列举的各类行
13、为,需要就其中一些特别说明。一国的机关如果交由另一国支配,并行使该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即使从国家组织结构上看,这些机关属于别国,但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国家行为,而不是其所属国的国家行为。将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认定为支配国的国家行为,强调了行为的意志因素,有助于约束支配国的行为。国家机关或授权行使政府职权的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在国际法上视为国家行为,只要是在行使政府的职能,即使超越了授权,甚至不符合其指令,也视为国家行为。这样做的理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难以区分哪些行为是经授权的行为,哪些行为是违背其指示或职权范围的行为;二是越权与否的判断依据是国内法,而国内法上的理由往往不能免除有关国
14、家在国际法上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虽然理论上讲,越权行为应视为行为者个人的行为,但是在国际法实践中,官员的某些越权行为依然能引起国家责任。在一国领土或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起义活动)的行为,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一个新国家的叛乱的行为应视为这个新国家的国家行为。总之,关于国家行为,国际法并不重视国家内部的政治结构,只要是代表国家的行为,或由国家授权,实际指挥、控制,在国际法上就视为国家的行为1(p413)。 在本案中,通过飞机撒播除草剂的行为是哥伦比亚政府为了实现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植物的目的而决定并组织实施的行为,具体实施该行为的人是为了履行其职责而从
15、事该行为,因此该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国家行为,这是确定无疑的。 (二)行为的不法性 国家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行为的不法性。所谓行为的不法性,就是指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一国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为违背国际义务,而不论该义务的起源或特性为何。国际义务的起源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等,可能是国际法的惯例规则、条约或国际法律秩序内适用的一般原则,也可能是国家通过单方面行为承担的国际义务,还可能是国际组织作出的决定、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就两国之间的事项作出的裁判。但是无论国际义务的起源为何,违背必须是在该义务对该国有约束力时发生,才产生责任。案文第13条将这种要求表述为:“一国的行为不构成对一国义务的违背,除非该行为是在该义务对该国有约束的时期发生。”这表明,不在国家责任方面溯及适用国际法,也不在国际义务终止后继续要求适用该义务。在不溯及国际法方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个案例就是“詹姆斯汉密尔顿刘易斯”号案。在该案中,对于俄罗斯当局扣押并没收在俄罗斯领海外捕捉海豹的美国船舶是否具有国际不法性,仲裁人认为必须“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在扣押船舶时对两个缔约方生效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的精神”。由于根据当时生效的原则,俄罗斯没有权利扣押美国船舶,因此扣押和没收船舶是非法行为,俄罗斯必须给予赔偿。 对于违背义务的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案文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