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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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
2、科学校,以及民办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我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和确定。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资金负担办法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3、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高校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地)所属高校所需资金中,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8:2比例分担;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5:5比例分担。民办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由财政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中直单位、企业、农垦、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高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七条基本申请
4、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国家直接分配和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我省每年5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预分方案,报国家审核(批)。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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